2024年4月5日发(作者:)
复检复验复查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应用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复检、复验、复查这三个词的使用与监督抽查的行政行为紧
密相连,一旦误用、错用会直接影响到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正性、正确性。
一、什么叫复检、复验、复查
很多人把它们的组合——复检、复验、复查,都认为是一个意思。这三个词对一般人
来说,不区别含义或认同为一种解释问题不大,对于日常生活也不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于
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检验的人来说,是不能把复检、复验、复查三个词弄混淆,必须有
明确的区分,否则无法应用抽查控制理论,会把抽查程序弄乱,会出大问题的。为便于开
展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准确应用抽查控制理论,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GB/T 2828.4—
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中特意对复检、复验、复
查进行区分与定义: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
格;复验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复查是复检和复验的统称。换言之,复
检与复验是两种完全不同要求的工作内容,是用于处理不同类型的异议。复验是解决被监
督者对样品检测数据等事项的异议,复检是解决被监督者对监督产品总体(即核查总体)结
果判定等事项的异议,这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必须严格地区别与应用,如果该复验而用
复检,或该复检恰用复验,不仅不能正确处理异议,而且会产生严重的错误。
二、复检、复验、复查的特点与运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既是行政行为,更是技术行为,它有一套严谨的技术程序。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行政规范与措施是通过技术程序来实现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要求,即
抽查控制理论。比如,在处理被监督者的异议时,不能简单了事,更不能用备样(除非是系
统问题)进行仲裁,否则处理结果必定是南辕北辙,根本达不到科学、公正的目的。被监督
者的异议归纳有三大类:一是对有关程序与方法执行的异议;二是对检测数据处理与正确
性的异议;三是对监督产品总体判定结果的异议。如果解决异议问题需要重复再来一次核
查,不能只用一种处理方法,更不能采用瞎子摸象、刻舟求剑的方式进行,必须要做到有
的放矢、对症下药。
第一种异议的处理往往是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是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异
议的事实存在,那么就是怎样整改与纠正,否则提供有关证明,做好解释工作;第二种异
议纯属技术问题,应采用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的方式,解决检测中技术问
题,即判定检测数据的对错与准确;第三种异议既是行政管理问题又是技术验证问题,应
采用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的方式,再一次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即按
照国家监督复查标准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执行。
这就是为什么GB/T 2828.4—2008标准给复检、复验、复查三个在日常生活没有什么差
别的词有针对性地进行区分的目的。换言之,GB/T 2828.4—2008标准给复检、复验、复
查所下的定义是便于监督抽查工作的叙述与开展,也是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中的基本概念。
三、《产品质量法》中复检、复查的内涵
大家知道,《产品质量法》调整或解决的是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问题,而不是为单个产
品是否合格立法的。它要求质量监督部门通过监督抽查的形式寻找出不合格产品总体,用
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等手段,对产品总体进行处罚,而不是针对单个样品进行处罚,以此
来督促、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由于监督抽查是通过样品检验不合格来
推断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这种推断并不是百分之百准确,存在5%的误差(这是国家监督
抽查方案设置决定的)。换言之,质量监督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二十次中有可能
出现一次把合格监督产品总体判为不合格。为了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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