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师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珠海市海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师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4年2月10日发(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最高法民再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海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翠前南路137号商铺(石鸣苑)。

法定代表人:汤振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晋,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涛,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师磊,*,1963年6月23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蓬,*,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业强,*,1983年1月10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换意,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汤振东,*,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善,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海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师磊、肖蓬、吴业强、一审被告汤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海纳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振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晋、黄海涛,被申请人师磊、肖蓬、吴业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梁换意,一审被告汤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纳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并改判为海纳房产公司仅须向师磊、肖蓬、吴业强支付借款本金540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按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师磊、肖蓬、吴业强承担。理由为:(一)师磊、肖蓬、吴业强作为民间放贷团伙,利用非自有资金,长期通过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放贷以赚取高额利息或高额违约金等,放贷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放贷目的具有营业性;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案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二)本案中,海纳房产公司应师磊、肖蓬、吴业强要求将还款利息支付至郭昂名下账户共计5292922元,应当认定为向师磊、肖蓬、吴业强的还款。(三)生效判决利息及违约金的分段计算方法明显错误,应予纠正。(四)因借款合同无效,相应的抵押担保合同也

应无效,海纳房产公司也不应承担师磊、肖蓬、吴业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

师磊、肖蓬、吴业强答辩称:(一)海纳房产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所有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逾期提供的“新证据”。师磊与案外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形成于2016年与2017年,大部分新增的案件都在一、二审期间已经形成,而海纳房产公司并没有在一、二审中提出相关的意见;珠海市云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帆投资公司)、珠海市云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帆企业管理公司)的企业报告、公证书及官方网站宣传信息均与本案无关。(二)海纳房产公司对师磊、肖蓬、吴业强涉诉案件的统计方式存在错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其中14件案件作了有效认定,相关案件数量应该扣除;本案在师磊、肖蓬、吴业强三人的涉诉案件统计表中都被统计入内,同一案件被统计多次从而形成涉诉案件数量虚高的表象以迷惑法院。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数量应以涉诉案件数计算,不动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不能证明师磊有实际出借借款的行为。(三)师磊、吴业强均是澳门人,出于对中国法律的信赖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出借自有资金。在师磊、肖蓬、吴业强从事案涉放贷行为时,并无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制放贷行为。2019年10月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才正式施行,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当追究师磊、肖蓬、吴业强在法律施行前的合法行为。(四)海纳房产公司与汤振东是恶劣的借款人,其多次对外借入款项而恶意拖欠款项,性质恶劣。(五)师磊、肖蓬、吴业强将自有资金出借,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且系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六)师磊、肖蓬、吴业强并没有委托郭昂代为收取款项,案涉借款行为也与云帆投资公司、云帆企业管理公司无任何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案涉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二是二审判决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的错误情形。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二审中,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看,师磊、肖蓬、吴业强放贷次数较多,该案金额较大,对认定本案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有重大影响。但海纳房产公司与师磊、肖蓬、吴业强对具体的涉诉案件数额、抵押担保合同与放贷次数及金额的对应关系等事实说法不一、对适用法律问题各执一词,双方争议分歧较大。因此,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仍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后予以认定,同时,还应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原则精神,综合考量当地实际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二审判决存在判项金额计算错误。二审判决第三项“变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珠海市海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汤振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师磊、肖蓬、吴业强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分段计算:自2018年1月12日起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自2018年1月23日起以48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2018年1月29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54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

暂算至清偿之日)”,该判项的分段利息及违约金均计算至清偿之日,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应依法审查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 明

审 判 员 孙祥壮

审 判 员 贾清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榉

书 记 员 郭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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