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6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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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对管辖权异议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级别管辖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受
诉法院无管辖权的,原则上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现社会,法律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我们更加应该需要了解的,不过却很少有人能对新
民诉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了如指掌,那么新民诉法对管辖权异议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
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新民诉法对管辖权异议规定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的相关内
容,详情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管辖权引
起的争议仍然广泛存在,不同地区法院争夺案件管辖权或是相互推诿的情形并不鲜见。审
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
如前所述,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默
示协议管辖主要适用于原、被告间。实践中被告收到法院转交的起诉状后,一方面提起管
辖权异议,一方面又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答辩的情形也较为常见。被告虽对管辖法院有异
议,但又担心一旦管辖权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又没有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答辩,会对案
件审理有不利影响,故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有些被告直接在答辩状中对管辖
权提出异议。
因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默示协议管辖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提出管
辖权异议,二是应诉答辩,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情形不符合默示协议管辖条件,
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管辖。虽然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被告仍可就管辖权异议裁
定申请再审及申诉,在申请再审和申诉过程中,其应诉答辩的行为不能视为原被告间就管
辖法院达成了默示协议管辖。因被告确实曾经明确提出过管辖权的异议。
二、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查
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9) 17号文件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
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级别管辖规定》),明确了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
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其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强化上级
法院对于级别管辖的监督力度,维护级别管辖秩序,有着重大的意义。
从我国的情况看,由于管辖引发的问题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就级别管
辖而言,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大多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和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主要
表现为: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理睬
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先立案,然后根据年《民事
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报请上一级法院指令其管辖,将违规做法合法化;中级法院将本
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后再指令到基层法院管辖,将案件留在当地;中、高级法
院将本应由其审理的案件,不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指定下一级法院管辖,通过合法形式
将案件留在当地。虽然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
审判实践中多被理解为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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