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6日发(作者:)
案外人提出异议引发的立案相关问题及对策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202
条规定和
204
确立了执行救济制度,而
2009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
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对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尤其是第
15
条
至第
24
条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了完善。但对于生动的执行实践来说,上述规定显然过于概括和抽象,不利于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运用,尤其是异议之诉与立案程序的衔接未有具体的规定,给立案工作带来不少的困
惑。本文拟对立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研究解决异议之诉与立案程序衔接的相关问题,以
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案外人异议的内涵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
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止前提出的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为目的的诉讼。在这个概念中,案外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执行对象或者执行
客体,包括财产和行为,但在案外人之诉中,执行标的仅限于物和财产性权利。
案外人异议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的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强
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给予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一种补救方式方法。通常情况
下,执行救济方式方法包括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即是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程序上的救济是当事人或
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一种异议。这里的执行行为是指在进入强制执行阶
段法院所采取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适当的作为,如消极执行、怠于执行以及申请执行人要求冻结方便执行的财
产而法院查封不易处理的财产等行为,但不包括执行准备和辅助事项,如送达执行文书的行为,调查被执行人财
产等行为。此种救济方式主要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程序法而设计的一种救济途径,解决的是法院违反程
序执行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救济相关问题。修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对这一异议的提出作了明确规定。
实体上的救济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在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产生的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
争议。它又可进一步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目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204
对案外人异议
进行了规定,而对债务人异议之诉未加以规定。案外人异议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其与执行当事人的争
议属于有关实体法律关系的争议,因此,应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但这一争议是发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与执
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这一争议实质是与执行当事人的争议,由此决定案外人异议之诉具有与普通民
事诉讼不同的,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相关问题。
二、案外人提起异议引发的相关立案相关问题
在实践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比例逐渐增多,然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能对异议之诉与立案程序的
衔接作出完善规定,我院在受理案外人异议之诉时,曾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关问题。
(一)执行行为与执行标的混合的相关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两种方式,而适用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的区别,仅是执行异议
的理由不同: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即是程序救济方式;而就执行
标的提出异议,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即是实体救济方式。但是,在我国准职权主义执行模式下,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执行中遭受损害和受到损害威胁的原因似乎都可以归咎于法院的执行行
为,而且,通常情况下,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又与执行标的混合在一起,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同
的救济方式带来一定难度。
在执行过程中,我市某法院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件,某法院查封债务人的房产后,案外人提出对房产拥有所有
权,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此时,该法院对于应该适用程序救济或实体救济方式就
把握不准了,即是立执行异议案件还是立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如果立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法院只能对执行行为
是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裁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却不能进行审查,这样使得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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