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1日发(作者:苹果笔记本mac)
别涛、王冠勇等与宁夏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金鹏民间
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案件字号】(2020)宁04民终5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睿杨忠清柴鹏鹏
【审理法官】高睿杨忠清柴鹏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别涛;王冠勇;刘文;王晓磊;刘小辉;武明;宁夏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金鹏
【当事人】别涛王冠勇刘文王晓磊刘小辉武明宁夏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金鹏
【当事人-个人】别涛王冠勇刘文王晓磊刘小辉武明黄金鹏
【当事人-公司】宁夏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慧武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毛亚金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慧武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毛亚金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慧武毛亚金
【代理律所】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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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别涛;王冠勇;刘文;王晓磊;刘小辉;武明
【被告】宁夏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金鹏
【本院观点】别涛、王冠勇、刘文、王晓磊、刘小辉、武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
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新证据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别涛、王冠勇、刘文、王晓磊、刘小辉、武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
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别涛、王冠勇、刘文、王晓磊、刘小辉、武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
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别涛、王
冠勇、刘文、王晓磊、刘小辉、武明负担。
【更新时间】2021-11-09 00:11: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一、关于陈某某1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陈某某1提
供了(2018)镇句证民内字第1645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陈某某1于2018年10月23日声
明“陈某某1印"为本人名章。陈某某1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加盖了“陈某某1印"的名
章。一审法院对(2018)镇句证民内字第164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
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公证书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北京德恒(南
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以下
简称秦淮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秦淮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于2019年5月19
日,公证员与委托代理人来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开发区侧是信访局)。公证人员使用自己
的诺基亚手机对上述场所的外观进行拍照。在工作人员的引领下,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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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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