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王邦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张青松、王邦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5000左右的游戏本)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张青松,*,汉族,1998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

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慎之,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邦杰,*,汉族,1955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

城县。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

城市东城区欧亚路北201号门面房一层和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负责人:张志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有材,系公司员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

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蓝码地王大厦H层,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900586。

负责人:徐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灿,系公司员工。

原告张青松与被告王邦杰、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险永城支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青松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慎之、被告王邦杰、被告中煤财险永城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有材、被告华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灿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青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

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共计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21年5月24日11时40分许,在商丘市梁园区××路××街交

叉口被告王邦杰驾驶苏A0××**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与原告张青松

驾驶的豫NV××**机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及财物手

机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

任。经查肇事车辆苏A0××**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煤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分公司投有相关保险,案件发生后,现原、被告双方经协商无

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邦杰辩称,没有意见。

被告中煤财险永城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本公司仅承保交

强险,且该案为驾驶人王邦杰无证驾驶所导致,本司在对原告的

医疗费用损失赔偿进行后享有对王邦杰的追偿权利,对原告诉请

的财产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原告各项诉请过

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诉讼费,鉴定费本司不承担。

被告华安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被告车辆苏A0××**在本司

单保商业险,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邦杰在事故发生时未

依法取得合法有效驾驶证,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本司

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本司不予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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