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2024年5月14日发(作者:彩铃免费下载铃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阿欢

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耀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王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彬彬,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伟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阿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

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

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

商标。2010年6月6日,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包括“非诚勿扰”商标在内的商标初步审定

公告。2010年9月7日,原告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

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

介绍所”等。

为了证明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侵权的事实,原告提交了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

盐证字第109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网页内容的公证。被告江苏

电视台有关网页显示:《非诚勿扰》系被告江苏电视台下属江苏卫视的一个栏目,长江龙新

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系被告一个下属单位;2013年江苏卫视广告价目表

显示《非诚勿扰》播出前的21:08-21:10时刻的广告价格为110000/5秒、210000/10秒、

300000/15秒;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的网页显示“新派交友电视节目”以及“非诚

勿扰”等文字,其中,“非诚勿扰”为突出使用;上述网页在节目简介中称“《非诚勿扰》

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

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播放频道:江苏卫视。播出时间:每周六、周

日晚21点20分;上述网页显示报名方法为“在珍爱网登记报名资料、上传照片、填写个

人文字(特征、专长、经历),丰富者优先”。

为了证明被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在广东地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事实,原告提交了深

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1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以“非诚勿扰深圳招

募”、“珍爱网非诚勿扰”等为关键词通过百度进行搜索后显示的有关网页内容的公证。

经过公证的网页显示:2012年9月22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三大王牌节目在深圳

现场招募嘉宾,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福田区,珍爱网会员男不限、女不限;《深圳特区报》

2012年6月11日报道,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三大王牌节目在深圳现场招募嘉宾,活

动时间为2012年6月9日,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南山区,本活动由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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