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高价回收手机平台)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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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庆优选租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石牌
镇皖河大道312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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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小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碧涛,*,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
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安庆优选租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优选公
司)与被告江碧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
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江碧涛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佛山市禅
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22年6月7日,本院经审查作出
***********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
未提起上诉,该民事裁定已生效力。2022年8月15日本院对本案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优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
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碧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优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
15042.15元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14日、2022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方平台分
别签订了一份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将一台全新苹果
macBookAirM1芯片笔记本电脑13英寸M1芯片及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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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被告使用,租期共12期,每期租金为1061.56元/1081.67元,总
租金(完结价)为12738.7元/12980元,双方并就租期起算、租金
支付、违约责任及管辖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即
按被告确认的地址邮寄了约定的租赁设备,经被告签收并使用。被
告第一份合同(全新苹果macBookAirM1芯片笔记本电脑13英寸
M1芯片)仅履行支付了7期租金,逾期5期租金5307.75元未
付;第二份合同(全新iphone13PR0Max全网通5G双卡双待手机
国行正品)支付了3期租金,逾期9期租金9734.40元未付,共计
欠付租金15042.1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
益,特提出上述诉求,请依法审理。
安庆优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
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2、租赁服务协议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第三方平
台签订协议2份,并在协议中就租金、租期、支付方式、违约责
任、管辖等均作出明确约定;
3、签收回执单2份,证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
2022.1.18向被告交付了第二份向被告交付手机的事实;
4、被告付款流水网络打印件2份,证明第一份合同标的支付
了7期租金,逾期5期租金;第二份租赁标的被告支付了3期租
金,逾期9期租金;
5、律师代理协议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护权益支付律
师代理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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