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觅达互联网有限公司、李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宁波觅达互联网有限公司、李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5g随身wifi哪个牌子好)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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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觅达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

北区前江街道同济路169号9-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冯建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扬,*,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西,*,199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

西县。

被告:柴航航,*,199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民权县。

被告:李力,*,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

鱼县。

被告:杨经纬,*,1997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

贵南县。

被告:陶磊,*,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

市长安区。

被告:白陆伟,*,1996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原告宁波觅达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达公司)与被告

王西、柴航航、李力、杨经纬、陶磊、白陆伟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在征得六被告同意后,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对案件进行合并

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合并审理。本案于2022年9月

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觅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扬

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西、柴航航、李力、杨经纬、陶磊、白

陆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西支付原告手

机买断款2108元;2.被告柴航航支付原告手机买断款3481.67

元;3.被告李力支付原告手机买断款7883.33元;4.被告杨经

纬支付原告手机买断款7805元;5.被告陶磊支付原告手机买断

款5295.2元;6.被告白陆伟支付原告手机买断款3103.6元;

7.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将第2项

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柴航航支付原告手机买断款3207.84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人人租机平台的入驻商家。2021年11月18

日,被告王西通过该平台向原告租用iPhoneX银色256G手机一

部,租期12个月,月租金第1至11期287.33元,第12期

287.34元。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寄出该手机,被告王西于

2021年11月21日签收。被告王西支付第1、2、3期租金后,未

支付任何押金及租金。2021年12月10日,被告柴航航通过该平

台向原告租用iPhone12蓝色64G手机一部,租期12个月,月租

金第1至11期273.83元,第12期273.87元。原告于2021年12

月11日寄出该手机,被告柴航航于2021年12月13日签收。被

告柴航航支付第1、2、10、11、12期租金。2021年6月27日,

被告李力通过该平台向原告租用iPhone12ProMax128G手机一部,

租期12个月,月租金第1至11期600.73元,第12期600.72

元。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寄出该手机,被告李力于2021年6

月30日签收。被告李力支付601元押金及第1、2、3、4、11、12

期租金后,未支付任何租金。2021年6月21日,被告杨经纬通过

该平台向原告租用iPhone12ProMax128G手机一部,租期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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