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电脑开机桌面没有图标)
孟祥成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2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学雁卢文兵何薇
【审理法官】张学雁卢文兵何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孟祥成;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当事人】孟祥成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当事人-个人】孟祥成
【当事人-公司】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孟祥成
【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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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罚款拘留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正确。本院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无
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
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询问笔
录、手机截屏打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疫情重点防控时期孟祥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喝蝙蝠
汤、混过无锡检查、去过武汉等言论,已经构成了散布谣言的行为。疫情重点防控时期,孟
祥成的行为极易扰乱公共秩序,但情节较轻。滨湖分局对其处罚两百元,认定事实清楚,量
罚得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
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3:46:3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30日18时36分左右,孟祥成在其
微信朋友圈发布文字“无锡,我安全过岗回来了!",并配图。该消息发布后,有孟祥成的微
信好友为其点赞或发表评论。其中唐敏为其点赞;杨英发表两条评论“你从哪里来",“到了
无锡,在家不能出来";许艳峰发表评论“在家隔离一段时间再来"。孟祥成在朋友圈回复杨
英:“一小碗蝙蝠汤要880,我喝后没给钱,就只好一路奔跑到无锡。好在还没显发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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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孟祥成负担。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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