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201X)云高民二终字第127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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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云高民二终字第12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X)云高民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法定代

表人赵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郭兆龙,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原称中国银行大

理白族自治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汝洪,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泉、焦嵩,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培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劲光。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因与被上诉人

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当公司)、被上诉人周劲光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X)大中民初字第

147号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X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

的委托代理人郭兆龙,上诉人中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泉、被上诉人周劲光

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阿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

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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