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宇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窑湾海关海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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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荣耀waterplay平板)

大连宇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窑湾海

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4

【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8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刚李明李侃

【审理法官】杜刚李明李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连宇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窑湾海关

【当事人】大连宇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窑湾海关

【当事人-公司】大连宇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窑湾海关

【代理律师/律所】徐潇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潇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潇

【代理律所】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宇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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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窑湾海关

【本院观点】关于大窑湾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通知书》是否为行政处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信赖保护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拘留重新鉴定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大窑湾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通知书》是否为行政处罚的问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

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

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

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二十四条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

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上述关于海关职能的规定可见,海关的职责就是监管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对于进口

货物而言,未经允许不得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

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并不包括本案中的责令退运行为,退运或放行是海关依自

身的管理职能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并没有给上诉人减损权益增加义务,《责令退运通知书》

并非行政处罚。 关于上诉人主张大窑湾海关缉私分局没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宇都公司

进口的改性聚乙烯颗粒运经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鉴定为固体废物,该批货物

经大窑湾海关缉私分局立案后,作出《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对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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