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涛、孙继峰、肖信顺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王春涛、孙继峰、肖信顺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2024年2月5日发(作者:酷派手机质量怎么样)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涛,*,1969年6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汉族,文盲,群众,务工,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2012年7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4日被枣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继峰,*,1969年6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2007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4日被枣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6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信顺,*,1973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司机,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2019年3月4日被枣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辩护人金文岩,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兰华,*,1972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2019年3月14日被枣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6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会生,河北史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陶红,*,1986年3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捕前住本村河北区。2019年3月14日被枣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同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6日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进喜,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肖信顺犯盗窃罪,被告人赵兰华、马陶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庭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肖信顺、赵兰华、马陶红及辩护人金文岩、史会生、刘进喜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9日至3月3日,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相互密谋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并由孙继峰联系被告人肖信顺。被告人肖信顺在明知被告人孙继峰、王春涛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冀T×××××黑色雪铁龙汽车载乘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流动作案。期间,被告

人王春涛、孙继峰、肖信顺先后至衡水市桃城区信誉楼商厦盗窃被害人李某0PPOR11手机一部、在衡水市桃城区商贸城公交站牌处盗窃被害人王某华为P20手机一部、在衡水市桃城区小侯集市盗窃被害人刘某1苹果6手机一部、在枣强县信誉楼商厦盗窃被害人冯某vivo0X6PluS手机一部。上述被盗手机均由孙继峰经被告人赵兰华转卖给被告人马陶红,被告人赵兰华、马陶红明知系被盗手机而予以收购。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5500元。案发后,被盗vivoX6Plus手机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2019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至衡水市桃城区集市盗窃被害人刘某2小米MDE6SS手机一部。后二被告人又于2019年3月1日17时许在衡水市桃城区市场附近盗窃被害人崔某oppoR7手机一部。上述被盗手机由孙继峰经被告人赵兰华转卖给被告人马陶红、被告人赵兰华、马陶红明知系被盗手机而予以收购。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6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9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春涛在衡水市桃城区信发商厦一楼盗窃被害人何某oppoR15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经被告人赵兰华销赃于被告人马陶红,被告人赵兰华、马陶红明知系被盗手机而予以收购。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19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肖信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兰华、马陶红之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肖信顺、赵兰华、马陶红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五被告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三辩护人均对本案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肖信顺的辩护人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合法性提出疑问,辩称肖信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积极退赔,缴纳罚金,坦白认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兰华、马陶红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赵兰华、马陶红系初犯,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赵兰华、马陶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9日至同年3月3日,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相互密谋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并由孙继峰联系被告人肖信顺。被告人肖信顺在明知孙继峰、王春涛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况下,驾驶汽车载乘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流动作案。期间,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肖信顺先后在衡水市桃城区信誉楼商厦盗窃被害人李某价值人民币八百元的0PPOR11手机一部、衡水市桃城区商贸城公交站牌处盗窃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三千一百元的华为P20手机一部、衡水市桃城区小侯集市盗窃被害人刘某1价值人民币九百元的苹果6手机一部、枣强县信誉楼商厦盗窃被害人冯某价值人民币七百元的vivo0X6PluS手机一部。上述被盗手机均由孙继峰经被告人赵兰华转卖给被告人马陶红,被告人赵兰华、马陶红明知系被盗手机而予以收购。案发后,被盗vivoX6Plus手机已追回并返还失主。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继峰、肖信顺亲属已共同退赔李某、王某、刘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至衡水市桃城区集市盗窃被害人刘某2价值人民币三百五十元的小米MDE6SS手机一部;二被告人于2019年3月1日17时许在衡水市桃城区市场附近盗窃被害人崔某价值人民币三百元的oppoR7手机一部。上述被盗手机由孙继峰经被告人赵兰华转卖给被告人马陶红,被告人赵兰华、马陶红明知系被盗手机而予以收购。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9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春涛在衡水市桃城区信发商厦一楼盗窃被害人何某价值人民币一千九百元的oppoR15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经被告人赵兰华销

赃于被告人马陶红,被告人赵兰华、马陶红明知系被盗手机而予以收购。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马陶红亲属主动退赔何某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肖信顺、赵兰华、马陶红的供述,被害人冯某、何某、崔某、刘某2、李某、王某、刘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枣发改认(公)字***********刑事判决书,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搜查录像光盘,被害人李某、刘某1、王某、马陶红收到赔偿款及谅解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肖信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兰华、马陶红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春涛、孙继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继峰、肖信顺、马陶红家属积极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以上三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春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至同年3月14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期先予折抵后,再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继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至同年3月14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期先予折抵后,再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肖信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至同年3月14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期先于折抵后,再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赵兰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至同年3月25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期先予折抵后,再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马陶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至同年3月25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期先予折抵后,再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 豹 审 判 员 徐永起 人民陪审员 谷纪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耀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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