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社永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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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发(作者:连上wifi却显示不可上网)

天安社永达判决书

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吕志荣

(另案处理)在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万子营东村,因对张某1不满,

指使王洪伟(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闻振琼以及王晓平、袁晓峰、

杨密山、王守龙(均另案处理),采取驾驶车辆、持木棍、刀等方

式,追逐张某1乘坐的车辆,并砸坏张某1乘坐的轿车前风挡玻璃

等处。经鉴定,涉案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300元。

被告人闻振琼于2018年3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被害人陈述,证

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闻振琼伙同他人,任意损毁

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观点

被告人闻振琼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并做出

了供述。

答辩情况

被告人闻振琼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闻振琼有自

首情节,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从犯,其家中有年

幼的孩子需要抚养。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因张某1在北京市朝阳区

黑庄户乡万子营东村村委会会议上对吕志富担任经济合作社社长一

事提出异议,吕志荣(吕志富之兄,另案处理)对张某1不满,遂

指使王洪伟(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闻振琼以及王晓平、袁晓峰、

杨密山、王守龙(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驾驶车辆、持木棍、刀

等方式,追逐张某1乘坐的杨某和所有的轿车,并砸坏该轿车的前

风挡玻璃等处。经鉴定,涉案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300元。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闻振琼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和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6日18时30分

许,其和妻子一起从万子营日佳柏旺鱼池吃完晚饭回家,其妻子开

车,其坐在后排。车子驶出鱼池,向左拐弯,进入万子营中路向北

约20米左右,突然拥上来10多个手拿棍子的人,在马路上拦车,

上来就砸,其妻子没有停车,加速开过去了,当时车的前挡风被砸

碎了。其妻子开过去后,那些人拿着棍子继续追他们的车。他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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