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决书

某某、某某等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决书


2024年2月24日发(作者:美的电器官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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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裁 定 书

(2023)**05刑终**

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生于******,**,****人,**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羁押于****。

指定辩护人**,**律师。

原审被告人**,*,生于******,**,****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为******至******。******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羁押于**。

原审被告人**,*,生于******,**,****人,**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羁押于**。

原审被告人**,*,生于******,**,****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羁押于**。

原审被告人**,*,生于******,**,****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羁押于****。

****审理****指控原审被告人**、**、**、**、**犯诈骗罪一案,于******作出(**)****刑初****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

过阅卷,并依法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被告人**、**、**、**、**的诈骗事实

****的一天,被害人**委托被告人**给其介绍对象,**遂联系了被告人**,**又联系了被告人**。**便安排被告人**充当相亲对象,安排被告人**冒充**的表姐,准备骗取**的钱财。**、**带领**及其家人来到****与**、**、**见面后,**、**识破这是一场骗局,但为了骗取钱财也参与其中,**、**、**、**、**分别在****、**家、**家,以婚姻介绍费、车费、电话费等为由骗取**钱财共计654**1.40元。其中**、**二人以给**家彩礼定金为由骗取**的现金22000元,二被告人于****、**、******分两次将22000元退还给**。实际诈骗**434**1.40元。上述被骗资金中有**父亲**积攒的26000元养老钱。

2.被告人**、**、**、**的诈骗事实

****的一天,被害人**的父亲**、爷爷**委托**给**介绍对象,**便联系了****的媒人**,**联系了被告人**,**再次联系被告人**,二人商量采用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继续安排被告人**(期间**假装与被害人**谈对象)冒充相亲对象,安排被告人**冒充**表姐,**、**、**、**分别在**家里、****等地以向**索要见面礼、婚姻介绍费、车费、路费等为由,骗取了**钱财共计53677元。上述被骗资金中有**爷爷**积攒的4万余元养老钱。

具体诈骗数额如下:

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共计57300余元;其中伙同被告人**、**、**、**诈骗**1**500元,伙同**诈骗**26000元(其中22000元案发前归还**),通过微信以**的名义单独诈骗被害人**12**00元,实际诈骗**35300元;诈骗被害人**共计44500余元,其中伙同**、**、**诈骗**15000余元,单独诈骗**29500元(**酒后闹事时,**给**500元,**给**2000元;**以给**家彩礼定金为由骗取**现金20000元;后又以**家人去**家需路费为由骗取**7000元)。**实际诈骗**、**资金共计79**00元。

被告人**伙同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共计20500余元;伙同**、**、**诈骗被害人**共计21100元,诈骗**、**资金共计41600元。

被告人**伙同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共计1**500余元,伙同**诈骗**26000元,共计44500元(其中22000元案发前归还**),实际诈骗**22500元。

被告人**伙同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共计1**500元,以买衣服、化妆品等为由单独诈骗**61**1.40元;伙同**、**、**诈骗被害人**共计15000元,以买东西等为由单独诈骗**3077元。**诈骗**、**资金共计4275**.40元。

被告人**伙同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共计1**500余元;伙同**、**、**诈骗被害人**共计17**00余元。**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36300元。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5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700元;被告人**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5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

人**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4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33**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审理中,被告人**、**、**的近亲属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761元,共计112**3元。

另查明,被告人**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为******至******。被告人**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谅解书、收条,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部分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

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的辩护人所提**所获钱财中有一部分属于人情往来的赠予行为,部分用于差旅、修车、吃饭等开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案中,**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其对被害人财物权利的侵害已完成,被害人丧失了对其财物的处分权,至于被告人如何处分赃款,均不受被害人的控制,其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后对该财物进行处分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数额及定罪量刑,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的辩护人所提**身患疾病的意见不是量刑时考量的情节,不予支持;**、**、**、**、**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本案实际,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程度、退赔等,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经**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0503刑初127**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已缴纳)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

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元);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元;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639元。四、被告人**、**、**共同退赔的112**3元发还被害人**。五、随案移送的黑色vivoY71手机、蓝色vivoV1930手机,各一部发还被告人**;蓝色**9XPro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黑蓝色vivoY93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白色苹果13proMax手机、黑色红魔Mars手机各一部,发还被告人**;黑色苹果7手机、浅蓝色OPPOA52手机各一部,发还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上诉提出:1、其违法所得5**00元,并非指控的非法获利**600元;2、其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并及时退赔被害人;3、其系初犯,没有前科,认罪悔罪;4、被害人答应买房的行为也存在欺骗行为。

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案”中**实际获利3000元,“**案”中**实际获利2**00元,共获利5**00元,公诉机关指控**获利**60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庭

审中已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互相印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所称其并未非法获利**600元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原公诉机关虽指控上诉人非法获利**600元,但原判并未认定其非法获利**600元,该理由予以驳回;所称其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并及时退赔被害人,系初犯,没有前科,认罪悔罪等辩解,因原判对以上情节均予以综合评定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该部分上诉理由不再重复评价;所提被害人答应买房属于欺骗行为的意见,因被害人是否答应买房均系被诈骗所致,不影响其诈骗犯罪的成立,该意见予以驳回。

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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