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2024年5月19日发(作者:查看电脑配置的软件)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对于非法占地者的行政处罚时,往往涉及对地 上

建构筑物的处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76

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

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法 律并

未规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后应当如何处置,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 理呢?

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 规

无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

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 没

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但相关法律

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台专门规定。实践中,有关没收 的

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 门或

政府指定的机构。

有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 方

式。决定拆除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 住

建、城管、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实施拆除。决定保留的,一般由 违法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 续,消除

违法状态。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

)在补办 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后,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 估),组织

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

2

)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 单位或个人

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并出资购回地上建构筑物;(

3

)区(县)政府安 排使用。由

区(县)政府安排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公益性 单位使用;

4

)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链接】

执法实践中,为增强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操作性,一些地 方

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 5

1.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2001

3

22

日杭州市人民

政 府令第

167

号发布)规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

,

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

10

日内腾空该建筑物。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

,

由市政

府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处置。

2.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

置意见》(

2005

11

17

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发布)规定,所没

收 的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属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市

政府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收的建筑物进行处置。

3.

《天津市处置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暂行办法》(津国土房监

,2010?165

号)规定,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

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封存,并自封存之日起

10

内将其移交违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整理机构。当事人未自动腾空的,且 在

腾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腾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

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接收之日起

10

日内 移

交给违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整理机构。李江涛(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 局)

如何处置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作 具

体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 物品

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处

理。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台专门规 定。

实践中,有关没收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物及

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有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 方

式。决定拆除的,一般由所在地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拆除。决定保留 的,

一般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后,按照以下方式 处置:

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拍卖或 挂牌出

让;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购回;由市县政 府安排使

用;经市县政府批准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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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违法占地建筑物如何处置?作者: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3-28 14:18:10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本刊特

约顾 问:侯福志

问:最近我们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将没收的违法占地建 筑

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政府国资部门,但国资部门让我们出示移交的理由和法 律依

据,以及具体的移交方法和程序?对此,我们很无奈。请问,遇到这类问 题如何

解决?山东省文登市国土资源局李平修

答:关于没收建筑物处置问题,《土地管理法》并没明确规定,实践中各 地

是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置。比如,笔者所在的天津市规定, 没收

建筑物由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管理,待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统一确定建 筑物所

有权。所以,在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建议由国土 部门临时

代管,待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为国有后再作统一处置。在地方性法 规、规章并无

规定的情况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无依据。安阳市依法没 收违法用地上的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 设

施的移交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 赃物罚

没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指市国土 资

源局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及其

他设施。

第三条对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市财政局负责接

收、管理和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 委

员会、市房管局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移 交或

处置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新建的建筑物及 其

他设施做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

15

日内向市

3/ 5

财政局进行移交。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对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在向市财政局移交时,应 将

移交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 单位

移交报告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的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原属单 位

或个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 物结

构和移交时间等。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 字盖

章。

第八条市财政局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接受收后,应登记造

册、建立档案,并按规定依法管理和处置。

第九条违法用地当事人拒不履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致使

没收无法实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市财政局对所接收的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进行价格鉴证,以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在依法处置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前,由市规划局对建筑物和其 他

设施进行认定。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依法拆除。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市财政局依法处

置,处置后取得人应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市规划局依法予以办理。若土地使用 权

随同建筑物转移的,应完善土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凡阻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及价格鉴证机构进入现场执行公

务、查验被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 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故意破坏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包括配套和安全设施的,应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移

交要相互配合。

4/ 5

对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

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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