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2024年5月10日发(作者:明明有wifi电脑却搜不到)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

• 【公布日期】1994.10.10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4.10.10

•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

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中央一九八六年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以来,各级党委

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

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按照《通知》的要求,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

作,不仅选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组

织保证,而且积累了新鲜经验,推动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但是,也必须看

到,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正之风,有的还

比较突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严重危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损害党群关系,

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坚

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

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社会公论,注重实绩。各级领导干部要出以公心,以对党和人民的

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贤任能。领导干部个人可以向组织推荐干部,

但被推荐者能否提拔任用,应由干部主管部门进行考察,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

工作程序决定。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模范执行民主集中

制,公道正派,不能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不能以个人好恶或个人恩怨取人。领导干部

工作调动时,不准突击提拔干部;不准擅自从原地区、原单位带干部到自己所去地区或单

位工作;不准借机提拔配偶及子女。领导干部离开原任职务后,不准以个人名义,通过任

何方式插手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人事问题。凡违反规定以各种手段任人唯亲的,一经查

明,所提任职务要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坚持干部职务安排由组织决定的原则,刹住拉关系、走后门、伸手要官的恶劣风

气。跑官要官,是个人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的一种表现。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坚决

反对和抵制跑官要官的歪风。既不能自己为跑官要官者说情,也不能通过身边工作人员或

家庭其他成员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更不允许纵容、放任、支持身边工作人员或家庭其

他成员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去伸手要官。对跑官要官者,不仅坚决不给,而且要严肃批

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应向本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对经过查实确属跑官要官而得到提拔

任职的,要坚决予以撤销;对放弃原则,给跑官要官者办理提职的单位直接负责人,要给

予批评,以至必要的惩处。对搞个人封官许愿的,一经查出,也要严肃处理。

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无论

选任还是委任、聘任领导干部,都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推荐、民意测

验或民主评议,真正把那些“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选拔上来。未

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按规定上报材料(包括民主评议、民主推荐材料和组织人事部门考

察材料)的,上级党委不予讨论。党委(党组)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

会,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要充分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

织的意见;如被讨论人选不合适需另提人选时,应经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考察后再提交会议

审议。不得以领导碰头会或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凡不符

合规定程序的,不予审批;对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要责成其作

出深刻检查,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责任;对在任用干部时违反党内生活准则,搞各种

非组织活动的,要从严查处。

四、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人事机密。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人事任免

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

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无论是谁泄露了干部人事机密,都要认真追查,作出严肃处

理。

五、加强组织人事部门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和抵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组织人

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各级组织人事

部门要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带头坚持党的原则,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和办事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对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既要大力支持,又要严格要求,

经常检查组织人事部门遵守纪律的情况;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关选拔任用干

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党的原则、组织人事纪律、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的错误决

定,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追究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要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坚

持原则,秉公办事。要敢于如实反映情况,敢于抵制一切违反党的原则和规定、破坏组织

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对放弃原则,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不适

合在组织人事部门工作的,要坚决调离。

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

之风,必须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和监督机制,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要结合建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真总结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继续大胆进行新的探索,

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凡是已有明确规定,实践证明是好的制度,必须继续坚决贯

彻执行;确需加以完善的制度,要根据新的情况抓紧完善。在改革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管

干部的原则,不断改善管理办法。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干部队伍“四

化”方针、德才兼备原则和各项干部政策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的领导,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要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

下履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的重要作用。通过改革,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继续扩大民主、

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检查,逐步形成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

用人机制,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提供制度保证。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近年来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

认真检查,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制定防止和改进措施。各级党委(党组)要将这次检

查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

组(党委),要将检查纠正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1995年3月底前报送中央组织

部。我部将于适当时候对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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