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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
• 【公布日期】1994.10.10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4.10.10
•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
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中央一九八六年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以来,各级党委
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
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按照《通知》的要求,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
作,不仅选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组
织保证,而且积累了新鲜经验,推动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但是,也必须看
到,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正之风,有的还
比较突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严重危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损害党群关系,
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坚
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
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社会公论,注重实绩。各级领导干部要出以公心,以对党和人民的
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贤任能。领导干部个人可以向组织推荐干部,
但被推荐者能否提拔任用,应由干部主管部门进行考察,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
工作程序决定。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模范执行民主集中
制,公道正派,不能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不能以个人好恶或个人恩怨取人。领导干部
工作调动时,不准突击提拔干部;不准擅自从原地区、原单位带干部到自己所去地区或单
位工作;不准借机提拔配偶及子女。领导干部离开原任职务后,不准以个人名义,通过任
何方式插手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人事问题。凡违反规定以各种手段任人唯亲的,一经查
明,所提任职务要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坚持干部职务安排由组织决定的原则,刹住拉关系、走后门、伸手要官的恶劣风
气。跑官要官,是个人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的一种表现。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坚决
反对和抵制跑官要官的歪风。既不能自己为跑官要官者说情,也不能通过身边工作人员或
家庭其他成员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更不允许纵容、放任、支持身边工作人员或家庭其
他成员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去伸手要官。对跑官要官者,不仅坚决不给,而且要严肃批
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应向本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对经过查实确属跑官要官而得到提拔
任职的,要坚决予以撤销;对放弃原则,给跑官要官者办理提职的单位直接负责人,要给
予批评,以至必要的惩处。对搞个人封官许愿的,一经查出,也要严肃处理。
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无论
选任还是委任、聘任领导干部,都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推荐、民意测
验或民主评议,真正把那些“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选拔上来。未
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按规定上报材料(包括民主评议、民主推荐材料和组织人事部门考
察材料)的,上级党委不予讨论。党委(党组)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
会,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要充分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
织的意见;如被讨论人选不合适需另提人选时,应经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考察后再提交会议
审议。不得以领导碰头会或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凡不符
合规定程序的,不予审批;对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要责成其作
出深刻检查,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责任;对在任用干部时违反党内生活准则,搞各种
非组织活动的,要从严查处。
四、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人事机密。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人事任免
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
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无论是谁泄露了干部人事机密,都要认真追查,作出严肃处
理。
五、加强组织人事部门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和抵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组织人
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各级组织人事
部门要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带头坚持党的原则,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和办事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对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既要大力支持,又要严格要求,
经常检查组织人事部门遵守纪律的情况;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关选拔任用干
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党的原则、组织人事纪律、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的错误决
定,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追究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要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坚
持原则,秉公办事。要敢于如实反映情况,敢于抵制一切违反党的原则和规定、破坏组织
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对放弃原则,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不适
合在组织人事部门工作的,要坚决调离。
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
之风,必须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和监督机制,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要结合建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真总结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继续大胆进行新的探索,
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凡是已有明确规定,实践证明是好的制度,必须继续坚决贯
彻执行;确需加以完善的制度,要根据新的情况抓紧完善。在改革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管
干部的原则,不断改善管理办法。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干部队伍“四
化”方针、德才兼备原则和各项干部政策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的领导,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要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
下履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的重要作用。通过改革,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继续扩大民主、
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检查,逐步形成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
用人机制,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提供制度保证。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近年来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
认真检查,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制定防止和改进措施。各级党委(党组)要将这次检
查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
组(党委),要将检查纠正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1995年3月底前报送中央组织
部。我部将于适当时候对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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