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日发(作者:qq邮箱怎么发邮件)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
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 号】(2020)京73民终155号
•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20.12.28
裁判规则
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
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
偿计算的合理性。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
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
害赔偿数额。
正文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
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1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区。
法定代表人:戴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
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百度
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民事判
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理。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王莉,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永宜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500
万元,并依法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上存储的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简称涉案视频
文件)。事实和理由:一、百度网盘用户将涉案视频文件上传、存储在百度网盘的
行为与后续的分享行为密不可分,百度公司应当且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百度网
盘用户上传、存储涉案视频文件,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存在疏漏。二、百度公司停止
侵权的范围依法还应当包括删除其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但一审判决未予
认定,系适用法律不准确。百度公司具有删除其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的法
定义务,百度公司收到优酷公司发出的权利通知后应当删除其服务器上的涉案视频
文件。本案不存在百度公司或者百度网盘用户获得涉案视频文件授权的情形,亦不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xitong/1714694266a2497139.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