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


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设置定时关机电脑)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

工作环境,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

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

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

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交通

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

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社会

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

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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