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年(2022-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2.01.11
• 【字 号】辽医保发〔2022〕1号
• 【施行日期】2022.01.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
(2022-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辽医保发〔2022〕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持续深化全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
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全覆盖,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
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
省医保局制定了《辽宁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2-2024年)行动计划》,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1日
辽宁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2-2024年)行动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
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医保发〔202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健康为中心,以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为目标,利用3年时间,加快推
进DRG/DIP付费,实现DRG/DIP付费统筹区、医疗机构、病种和医保基金全覆盖。
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协同推进医疗机构配套改革,通
过实施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激发医疗机构规范
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患者的内生动力,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
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安排。2022年底前,3个DRG/DIP国家试点市继续巩固试点成果,
5个原DRG省级试点市实现CHS-DRG实际付费,其他市全面启动DRG/DIP模拟付
费;2023年底前,各市全面实现DRG/DIP实际付费;2024年底前,DRG/DIP付费
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二、全力推进DRG/DIP付费全覆盖
聚焦统筹地区、医疗机构、病种分组、医保基金四个方面全覆盖,全力推进
DRG/DIP付费,实现从局部向全面、从部分到全体、从粗放式向精细化纵深发展。
(一)统筹地区全覆盖。进一步巩固沈阳、抚顺、营口3市DRG/DIP国家试点
成果,2022年底前DRG/DIP付费覆盖所有县区;按照原省DRG付费试点工作要
求,大连、鞍山、丹东、锦州、盘锦5市,2022年底前实现CHS-DRG实际付费;
其他市按照规范数据、确定分组、模拟运行、实际付费等步骤及原省级评估相关工
作要求,于2022年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并于2022年底前开展模拟付费;2023
年底前实现实际付费。
(二)医疗机构全覆盖。各市开展DRG/DIP付费后,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开展住
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DRG/DIP付费范围,按计划逐年提高DRG/DIP付费医疗
机构占比。沈阳、抚顺、营口3市,2022年底前不低于70%,2023年底前实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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