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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瑞晨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董亚辉劳动争议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69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胡新华
【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胡新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世纪瑞晨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亚辉
【当事人】世纪瑞晨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亚辉
【当事人-个人】董亚辉
【当事人-公司】世纪瑞晨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席建荣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张义华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赵忠炎北京京师
(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席建荣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张义华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赵忠炎北京京师
(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席建荣张义华赵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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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世纪瑞晨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董亚辉
【本院观点】董亚辉曾起诉要求世纪瑞晨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
间的工资,在该案中,世纪瑞晨公司主张董亚辉于2013年11月将其工资由入职时的20000
元调整为32000元,后调整为40000元,2016年7月将工资调整为50000元,对该调整行为
不予认可。其一,世纪瑞晨公司在另案中也曾主张董亚辉擅自变更工资标准,另案生效判决
并未支持世纪瑞晨公司的相应主张。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董亚辉曾起诉要求世纪瑞晨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
月16日期间的工资,在该案中,世纪瑞晨公司主张董亚辉于2013年11月将其工资由入职时
的20000元调整为32000元,后调整为40000元,2016年7月将工资调整为50000元,对该
调整行为不予认可。经生效判决确认,对董亚辉主张的工资标准予以采信,且对世纪瑞晨公
司关于董亚辉擅自变更工资标准的主张未予采纳。本案中,世纪瑞晨公司要求董亚辉返还其
在职期间多发的工资及年终奖金。本院认为,其一,世纪瑞晨公司在另案中也曾主张董亚辉
擅自变更工资标准,另案生效判决并未支持世纪瑞晨公司的相应主张。且董亚辉在此期间确
有工作岗位变化和职级提升,并已实际多年按照既有标准发放了工资,亦未有证据证明董亚
辉有故意隐瞒工资发放事实,世纪瑞晨公司应对此知情,但在董亚辉在职期间未对董亚辉实
际执行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数额提出异议。其二,从世纪瑞晨公司提交的奖金发放表中能够看
出,除董亚辉外还有多人获得奖金,现世纪瑞晨公司要求董亚辉将2013年度、201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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