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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01月31日 15时54分 428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商贸服务
“高速公路”
“服务区”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市政法[2008]48号
市公路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月16日局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暂行规定所称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是指为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司乘人
员提供车辆停置、加油、修理以及人员休息、食宿等服务的区域。
本暂行规定所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指收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非收费高速公路
的管理者。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本市服务区用地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活动及设施的管理,
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服务区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公
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对服务区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服务区的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区的专门管理部门或者指派专人负责。
第五条 (基本设施)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规划,在服务区内设置为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服务的下列
基本设施:
(一)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
(二)加油站、卖品部、餐饮部、客房以及汽车维修点等经营性基本设施。
第六条 (基本设施的变更)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规划许可的基本设施的规模或者服务功能。公
益性基本设施不能满足公众需求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后及时进行改建或扩建。经营性基本设施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应当征求市公路处意见
后报市市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管理要求)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规定和
制度,做到依法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公正诚信,文明经营、规范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服务区的各种设施进行维护,
使其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且免费为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服务区内应当昼夜不间断正常供电、供水,公益性基本设施应当昼夜不间断提供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组织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
育。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上岗,统一着装。
第八条 (制度建设)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服务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并将相关制度和办法
送市公路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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