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日发(作者:)
九州通亳州中药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夏凯、陈皓合伙合同
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3
【案件字号】(2021)皖16民终18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超张贝贝王肖红
【审理法官】马超张贝贝王肖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九州通亳州中药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夏凯;陈皓
【当事人】九州通亳州中药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夏凯陈皓
【当事人-个人】夏凯陈皓
【当事人-公司】九州通亳州中药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光杰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光杰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光杰
【代理律所】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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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九州通亳州中药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夏凯;陈皓
【本院观点】根据九州通公司制定中药材战略品种运营方案可以看出,该公司系吸收不特定
人员的筹备资金进行经营。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
确认。二审中,九州通公司撤回了对陈皓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九州通公司制定中药材战略品种运营方案可以看出,该公司系
吸收不特定人员的筹备资金进行经营。本案中,九州通公司与张宇迪签订的《中药材品种合
作协议》并未约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实际上夏凯也未参与经营,显然不符合
合伙或联营的法律特征,故九州通公司称双方系合伙型联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吸
收夏凯的个人资金进行经营,在双方约定的清算期满后夏凯要求返还已缴纳款项并支付相应
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九州通公司与案外人郭云茂如何
合伙与运营,并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
予维持;九州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药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0元,由上诉人九州通亳州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3:17: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九州通公司制定中药材战略品种运营方
案,约定公司使用核定私人账户(户名:陈皓),所有参与战略品种运营的人员将筹备资金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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