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
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2014年修订)
浙理工研„2014‟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确保学位论
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
学位人员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成果要求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
究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论文
答辩:
(一)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署名在前六位的省部级
一、二等科研成果奖。
(二)发表与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高水平学
术论文,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发表或录用SCI二区及以上论文或顶级期刊论文1
篇;
2.发表或录用SCI论文、EI期刊论文或一级论文2篇。
第四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
究上做出创新性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论文
答辩:
(一)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署名在前六位的省部级
科研成果奖。
(二)发表与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学术论
文,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发表或录用二级及以上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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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表或录用CPCI-S、CPCI-SSH、EI检索会议论文1
篇;
3.发表或录用SCI二区及以上论文、特级或顶级论文1
篇(排名前三)。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
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攻读学位期间,符合下述条件
之一的,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1.在正式出版刊物公开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和研究
工作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发表学术论文1篇;
2.获得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奖励(具
体标准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并报校学位办审核公布后执
行);
3.实践(创作)成果经三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鉴定
达到专业学位水平(具体鉴定程序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为鼓励优秀硕士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经本
人和导师书面承诺,至少两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和推荐,学院和校学位办同意后,研究生可进行论文答辩并
申请学位,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发表或录用高水
平论文后,报校学位办备案。研究生获得学位后未按照书面
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发表或录用相应水平的论文,一经查实,
便暂停其导师的招生资格。
第七条 以上学术成果中关于论文等级均按《浙江理工
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最新版执行。学术成果中署名
须使用真实姓名,除特别说明外,研究生本人均须为第一作
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
所有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
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取得的
成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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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作培养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以浙江理工大学为
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其通讯作者或合作通讯作者
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浙江理工大学。
第八条 对于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按
如下方法折算:
1.授权发明专利计SCI论文1篇;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二级论文1
篇;
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执笔)计一级论
文1篇;
4.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
科学基金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活动,每项计一级论文1篇;
5.在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中获国家或国际类学科竞赛
三等奖及以上的,所有成员均视为以第一作者发表二级论文
1篇。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在不低于学校规定要
求的基础上制定标准,报校学位办备案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如完成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成绩合
格,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但未能达到相应成
果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可进行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通过者,可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毕业后在学校规
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相应科研成果的,可提出学位申
请。
第三章 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导师审阅后认为已达
到要求的,可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可进行学位论文
评阅。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评
阅不少于3人。评阅人应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正高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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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家担任,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不少于3人,其中校外评
阅不少于1人。评阅人应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具有副高
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人中
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不少于1人。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应在提前一个月送交评阅人,确保
论文评阅人有充足的时间对论文水平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第十五条 为确保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对博士、硕士学
位论文实施盲审制度,具体按盲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论文评阅专家评阅意见和学校有
关规定,审定学位论文是否通过评阅。通过评阅的学位论文
作者须针对评阅人指出的问题和论文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修
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进行论文答辩。
第四章 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应
在答辩前2周向全校进行公告,同时将学位论文送答辩委员
会委员审阅。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正高
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校外相
关学科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指导
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
席。若申请人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导师,仅有其中1人可聘为答
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具有
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并应有外校或外学院相关学科
专家参加,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
平)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
申请人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仅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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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时,申请人导师不得被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聘请秘书1名协助答辩委员会主
席开展组织工作,并兼作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博士学位论
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
人员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
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学位申请人不得从事答辩委员
会的组织、接待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
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给出答辩成绩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获答辩委员
会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同意的,视为通过论文答辩,答辩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
意,可在三个月后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
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如答辩委员会认定其学
位论文未能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
水平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
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须针对论文答辩中
指出的问题和论文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导师审
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按照学
校涉密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其中第
五、六条同样适用于2013级及以前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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