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检技术在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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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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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大 学 学 报(自然科学版) 

2002年第4期No.4 2002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总第30期Sum30 

论文检技术在打击利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的作用 

刘 进 

(江苏警官学院技术系,江苏南京,210012) 

摘 要 本文介绍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的情况及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犯罪的法律依据,重点介绍了文件检验技术在打击该类型犯罪领域里的具体和特 

殊的作用。 

关键词 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检技术 

D918.92 

具有的特殊的税款抵扣作用,使得利用其进行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活动始终与其伴随,且有 

愈演愈烈之势,如不狠狠打击,必将使这项利国利 

民的税制改革夭折。鉴于此,全国司法机关也加大 

了打击力度,并于1998年前后在各地国家税务机 

关设立了公安办公室,广大公安民警和税务机关的 

同志一起狠狠打击一切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活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轰动全国的浙江金 

0 引言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它具有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以任何方式进行偷税、 

骗税、漏税及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行为都将受到 

法律的严惩。我国的税收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等,可见增 

值税是构成我国税收种类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增值 

税的缴纳主要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体现,增值税 

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业凭 

证,而且兼记销货方销项税和购货方进项税额并进 

华非法买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涉及十 

几个省、上百人,虚开金额价税合计50余亿元, 

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号称“共和国第一税案”, 

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 

定性作用。由于它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对于经营者 

来说手中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作用与手中拥有 

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又如1999年初, 

哈尔滨道北公安机关侦破的非法买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案,案犯以伪造的材料骗取一般纳税人资 

格后,大肆买卖、虚开专用发票百余本,虚开价税 

合计金额近千万元;再如江苏省连云港警方于 

1998年4月,查获犯罪嫌疑人刘某,为杭州、深 

定比例的人民币无异。所以,自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以来,不少不法分子一直在千方百计地利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以牟取不法利益。 

1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情况简介及打 

击该项犯罪的法律依据 

1.1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情况简介 

圳、湖南、北京等地的单位虚开专用发票20份, 

价税合计近2000万元,偷逃税金近300万元,同 

时还接受重庆、广州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份,价税合计1820万元、进项税264万元,并前 

往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最近由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等l3个部门以国务院名 

作为国家税制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后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自1994年1月1日启用至今,由于其所 

收稿日期:2001—11—12 

作者简介:刘进(1967年一),女,江苏南京人,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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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进:论文检技术在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的作用 

义组成的“807”工作组在粤东地区查获了新中国 

成立以来金额最大、作案最疯狂、涉及人员最多的 

世纪税案,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金额高达3223亿 

元,骗税42亿元,虚开金额是号称“共和国第一 

税案”——金华税案的6倍。该案涉嫌犯罪团伙 

150个,工作组在一地检查中一天就查出虚假企业 

231个,发现涉嫌骗税的企业65个。仅在潮阳、 

普宁就捣毁了18个印刷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下 

印刷厂,查获假增值税专用发票6辆卡车还没有拉 

完。在被检查的1142户企业中827户是虚假企业, 

有虚开和偷税问题的占98.33%。到目前为止潮 

阳、普宁两地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已有3O人被判 

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9人被处以极刑。当前全 

国各地公安机关正在进行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查处了一大批案件,抓 

获了一大批犯罪嫌疑人,但由于此类案件发案面 

广,查办难度大,对于目前愈演愈烈的利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的行为的遏制仍需时日。 

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手法来看,主要 

是虚开专用发票和非法买卖专用发票用于虚开以牟 

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根据有关文件解释是指①没有货物购销或 

没有提供和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 

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②有货物购销或提供了和接受了应税劳务而为他 

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③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就是采用欺骗手法以小 

金额购货骗取销货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在价税栏内 

进行消退,并填写大金额价税额,以骗取税款抵扣 

的行为;再一种就是按专用发票的格式伪造专用发 

票用于在经济活动中进行诈骗或到税务机关骗取抵 

扣。由于专用发票改版后,增加了大量的防伪措 

施,犯罪分子一般较难仿制,所以,此类案件较 

少。另外,利用我国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用注册虚 

假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也值得警惕。 

1.2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依据 

为了严格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尽可能 

地防止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出现,1993年12月3O 

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该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领购使 

用范围、开具范围、开具要求、管理方法等都做了 

较为细致的规定。随着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 

动的增多和危害性的增加,为了惩治虚开、伪造、 

非法买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 

犯罪活动,1995年1O月3O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 

署第57号令,颁布了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决 

定,这是第一次以法的形式确定了利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非法牟利是严重刑事犯罪的行为。该决定还对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购买、盗窃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和量刑,尤其是虚开、伪 

造的,根据情节可以处以没收财产刑直至死刑。为 

了更加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在1997年3月14日, 

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8年 

1月1日起实行)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中,用第八条十七款规定了涉嫌利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犯罪的具体情节和量刑。新刑法的立法原则是 

慎用死刑,但在打击此类犯罪中却显得不吝使用死 

刑这一最高刑,如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等的,根据情节可判处拘役直至死刑,并 

可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同 

时对有关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其他行为分别在二百 

零七、二百零八、二百一十、二百一十一条中给予 

了规定。从以上决定和法律条文来看,国家对于有 

关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是相当大的,证明 

了打击该项犯罪和维护我国税制改革成功的决心。 

2 文检技术在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 

罪中的具体作用 

文检技术是我国刑事侦查部门的一种常设技 

术,是侦查过程中经常用到的一种技术手段,它的 

检验对象是各种文件物证。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 

类特殊文件物证的检验,以前虽说是一个比较新的 

领域,但自90年代后期以来,文件检验在打击利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却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2.1 认定作案人,发挥直接破案作用 

由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主要集中在虚开 

专用发票上,如利用自己的发票为他人、为自己虚 

开;利用他人的发票为自己虚开;以盗窃、诈骗的 

方法获取他人发票后虚开;虚开伪造的发票;改变 

发票原内容等。在利用以上方法进行的犯罪活动 

中,要达到其犯罪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对其掌握的 

专用发票进行填写,这样就在被侵犯的发票上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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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作案人自己的笔迹,而这类笔迹正是我们发现犯 

罪嫌疑人的根据,通过笔迹检验,就可以认定虚开 

发票作案人,达到破案目的。如1997年10月受检 

南京市下关区国税局公安办公室送检一虚开专用发 

票案件。该案嫌疑人张某在宁经营期间,因本身业 

务较少,公司效益很差,为改变困境,竞利用手中 

掌握的专用发票采用大头小尾的方法虚开万元版专 

用发票12本,而将发票联、抵扣联虚开后出售给 

武汉、上海、南京等地的不法分子,价税合计 

3000余万元。该案就是通过对有关发票上的字迹 

进行检验认定系张某本人所为,直接破获此案。又 

如1996年10月至1997年9月,南京市江宁县犯 

罪嫌疑人郎某利用江宁某制革厂、某工艺品厂、某 

物资经营部的专用发票虚开67份,价税合计315 

万元。经对上述发票进行检验,认定作案人郎某, 

为破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2.2证明伪造事实,达到识别真伪的目的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监 

制的专用发票格式,擅自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 

出售、虚开的行为。文检技术通过对专用发票的印 

刷特点、防伪方法、纸张等进行检验鉴定,就能够 

识别真伪,揭露、证实伪造事实。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包括电脑版专用发票)目前流通的有二种:一 

种是老版票,一种是改版票。前者名称为“某某省 

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专用发票代码,基本上无防 

伪措施,这种票逐渐要被取消,它主要通过印刷特 

征比对,以发现伪造事实。后者名称为“某某增值 

税专用发票”,与前者相比少了一个“省”字,且 

增加了专用发票代码,同时具备多种防伪措施,主 

要为:①使用专用纸,并有水印,票纸在紫外线下 

无荧光反应;②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在发票联、抵 

扣联正面自然光下不能见到,但在紫外线下有“国 

家税务总局监制”橘红色字迹;③使用有色荧光油 

墨,“税务监制章”在紫外线下发红色荧光。这些 

特点便于掌握,观察方便,文检及办案人员在这些 

特征的基础上,再对印刷特征进行比对,一般都能 

识别。另外,还有一种省内流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省无效),基本上也没有防伪措施,但使用面有 

限,只能通过印刷特征比对进行识别。 

2.3证明消退、涂改事实,区分发票领用人责任 

有的犯罪分子在无法获得空白专用发票时,常 

常采用以购买小额货物为手段,骗取销货方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消退液将票面字迹消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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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填写大额票面,以骗取税款抵扣,这一手法在利 

用专用发票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由于近一二年一 

些不法分子从境外进口了各种消退剂,有针对字迹 

的、有针对印章印文的,消退效果较好,一般常规 

检验方法不易发现,检验上有一定的难度,得逞的 

不在少数。通常用一般消退剂消退的发票在紫外线 

下有深色斑痕,很容易发现,但对于前者却不一定 

有效,一定要引起注意,不能因传统检验方法末发 

现异常,就认为是空白填写的,当然,只要稍加注 

意它还是能够被认识的。如:票面纸张发皱、不平 

整,复写字迹有明显洇散、纸张在紫外线下与末被 

液体浸泡的空白纸有区别,有时还能发现个别残余 

笔划和局部纸张表面起毛。如果没有上述特征,还 

可以利用VSC等高级文检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效 

果较好,一般都能发现消退事实。 

确定消退事实的重要意义在于识别案件是共同 

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对于有消退事实的发票,如发 

现有大头小尾现象的则原发票领用人参与犯罪的可 

能性不大,对于无消退现象的发票如有前述情况, 

则原发票领用人必是共同犯罪人。所以,对于某份 

发票是否被消退的结论是确定原发票领用人罪与非 

罪的根据,也是搞清案件真实情况的需要。如: 

1998年8月,受检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分局一利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章某到 

南京市太平南路某销售公司6次,每次均购买100 

余元货物,并要求销货人鞠某开具专用发票。后章 

某买卖专用发票案发,并发现其掌握的鞠某的发票 

有虚开现象,遂将二人一并带至公安机关,鞠某大 

呼冤枉,称从末虚开过专用发票。经进行文检,发 

现系消退后重新填写形成,二三联上残留个别笔划 

与鞠某处一四联能够重合,且二三联系章某所填 

写,排除了二人共同犯罪的可能,为本案作案人的 

确定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2.4确定被侵犯专用发票与原发票领用人的关系, 

形成证据锁链,为案件诉讼提供证据 

在实际办案中发现的被虚开、涂改、消退、冒 

用的专用发票与原发票领用人的关系的确定,是承 

办该种案件形成证据锁链的重要一环。被侵犯客体 

是否分离于发票本上,虽然可以从其票号、领用记 

录等方面给以证实,但这些都不足以直接确定二者 

的关系,不具有绝对的排它性。但是利用文检技术 

对被侵犯客体与领用人留存成本的发票残留纸张边 

缘痕迹进行整体分离检验,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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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认定被侵犯发票来源于领用人发票本中,为案 

件诉讼提供一个直接的证据。如前述南京市白下区 

案件中,办案单位提出对涉案的6张第三联发票是 

否来源于鞠某单位留存的发票本中进行检验,通过 

整体分离技术检验确定,该6张第三联发票来源于 

鞠某处。这样结合其他证据,本案就形成了一个完 

整的证据体系,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诉讼。 

2.5确定冒用事实,分清是非、曲直 

冒用是指利用自己或他人专用发票,以他人名 

义为第三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其具体实施方法 

通常以伪造的他人印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 

章)来进行。如:1998年9月,江苏某物资总汇 

与上海某公司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上海方 

出示的一张日期为1996年4月16日,票号为 

00061786的专用发票上盖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且上海方以此作为证明江苏方收到款项的证据,要 

求其立即交货并赔偿违约金,江苏方不予认可。经 

对该发票上江苏方印章进行检验,系伪造形成,证 

明了冒用事实。 

前述五个方面主要是文检技术在打击直接针对 

专用发票本身进行犯罪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中的 

作用,但是,在打击这类犯罪过程中,经常会遇到 

以获取专用发票为目的,并不是直接在专用发票上 

实施行为的犯罪活动。如以诈骗手法骗取一般纳税 

人资格领用专用发票、内外勾结获取专用发票或是 

税务人员明知是虚开的专用发票而给以抵扣的行 

为。对于这类犯罪其最初的对象虽然不是专用发 

票,但其最终的对象仍然是它,文检技术在打击这 

类犯罪过程中,对于案件真实情况进行证实、揭露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仍是其他技术所不能替代的。 

如:1995年3月,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分局承办的 

该区国税局肖某内外勾结冒领专用发票101本案件 

(其中万元版100本,百万元版1本)中,作案人 

刘某(无一般纳税人资格)与肖某相勾结,由刘某 

填写“南京市统一发票购用单”后,交给肖某,再 

由肖某摹仿审批人崔某的“同意购买”的字迹。顺 

利领取101本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案经文检进行笔 

迹检验揭露了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文检技术是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犯罪的重要和有利武器,广大侦、技人员应当充 

分掌握和运用好这一技术手段,在打击该类专项犯 

罪斗争中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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