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日发(作者:)
最高检发布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其中5起涉及电信诈骗
1月25日,最高检举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推
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其中5起涉及电信网络
诈骗及相关黑灰产业链。
陈某、宋某琦等5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陈某伙同他人套牌搭建了FXDD
外汇投资平台,纠集宋某琦等人作为代理商,对外
虚构系正规平台、大量交易可获利的信息,诱骗被
害人向平台转入资金。该投资平台实行资盘分离,
被害人资金并未进入真实交易市场,而是由陈某转
移控制支配。陈某与代理商约定,以客户资金亏损
数额为分成依据。
其中,2018年7、8月起,宋某琦在河南省许
昌市购置电脑、租赁民房作为诈骗场所,招募郭某
辉、卢某、胡某波等人作为业务员,以婚恋网站女
性会员为目标实施诈骗。宋某琦安排业务员,使用
虚假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头像,包装为投资经验
丰富的中年成功男士,在某知名婚恋网站上搭识许
某某等3名有经济实力的单身中年女性。业务员通
过事先培训的话术与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骗
取感情信任后,通过宣称自己是投资高手,有好的
投资渠道,能够指导被害人投资快速赚钱,引诱被
害人向陈某搭建的FXDD平台投资,并通过鼓励追
加投资、代为操作等方式致其账面亏损,营造投资
损失假象,以掩饰资金已被非法占有并分赃的事实,
共计诈骗人民币774万余元。此外,陈某还通过其
他代理商诈骗43名被害人资金,合计人民币534
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16日,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陈某等5人涉嫌诈骗罪,移
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涉嫌诈骗金额510余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提出明确可行
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深
挖案件线索,认定诈骗金额1300余万元。2020年
4月3日,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
诈骗罪对陈某等5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某、宋某琦、郭某辉、卢某、
胡某波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二年
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杀猪盘”式诈骗多发高发,社会危害大,
应当依法严惩。以网络婚恋交友为诱饵实施的虚假
投资诈骗,俗称“杀猪盘”,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
骗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犯罪分子为实现诈骗目的,
招募人员在婚恋网站或使用即时通讯工具搭识被害
人,通过将自己包装为成功男士或美貌女性,使用
专门话术,骗取被害人感情信任、建立虚假恋爱关
57
本刊特稿Special
案例
部局
9
经验
22
防范
63
49
热议
16
案例
49
系,诱导、怂恿其到虚假交易平台大量投资,从而
骗取钱财。当被害人察觉被骗或者已无钱可供诈骗
后,犯罪分子即将被害人“拉黑”或关闭平台账号。
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杀猪盘”式诈骗以感情为
诱饵,迷惑性强,持续时间长,严重侵害被害人的
财产安全,欺骗被害人感情,甚至可能造成被害人
自杀等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斩断犯罪链
条,全面查处犯罪黑灰产,形成有力震慑。
(二)切实提高防范意识,谨慎交友投资。单
身男女在网络征婚交友中,要提高警觉性和防范意
识,不要被网络爱情冲昏头脑,不轻信陌生人,不
轻信花言巧语,认真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当对方提
出带领自己投资时,要尤其慎重,投资前充分了解
平台资质、投资方式、投资对象、获利模式以及国
家的相关法律政策,防止误入骗局。一旦发现被骗,
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
及时惩处。
(三)加强婚恋交友网站监管,防止成为犯罪
“温床”。婚恋网站、交友平台要严格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加强注册
人员管理和风险提示。对于会员的举报,及时受理
核实,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杨某瑞等11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杨某瑞与他人
合伙成立公司,在“乐趣”“一嗨么”等网络直播
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刘某醒、孙某林等人担任女
主播,程某楠等人担任业务员。各被告人相互配合,
由业务员使用女主播身份和头像照片,通过婚恋交
友网站、微信摇一摇等途径结识赵某等被害人,加
为微信好友后,使用话术引诱被害人在上述网络直
播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进入直播间观看女主播直播。
58
期间,业务员虚构女主播感情故事、个人遭遇等与
被害人互动交流,博取同情信任。如被害人提出见
面,则安排女主播与被害人视频聊天或线下见面。
通过上述系列行为,女主播与被害人确立虚假恋爱
关系。之后,女主播编造“完成平台业绩任务才能
领取提成”“想与平台解约需要解约金”等理由,
先后欺骗赵某等4名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为主播打赏
或者直接向主播转账,合计诈骗人民币17.2万余元。
杨某瑞等人还涉嫌其他诈骗犯罪事实。
二、诉讼过程
2019年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杨
某瑞等11人涉嫌诈骗罪,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发现,其他多个
直播间存在以类似手段实施诈骗的情况,遂向公安
机关移送线索、提出进一步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
关再破获类似案件16起,抓获直播平台经营者和
多个直播诈骗团伙成员。同年11月21日,上海市
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杨某瑞等11人提起公
诉。同年12月3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瑞、刘某醒、孙
某林、程某楠等11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
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以直播打赏为名实施的诈骗行
为。对于犯罪分子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
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
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依法应认定
为诈骗犯罪。这类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人民群众财产
安全,也严重危害网络直播行业生态,必须依法精
准打击。
(二)理性参与网络直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网络直播在为用户提供更具参与性和人际互动性的
良好体验的同时,也容易助长违法犯罪和社会不良
风气。对于广大用户而言,关键是要以健康心态参
与网络直播互动,切不可抱着“猎奇”“猎艳”等
不良心态,落入违法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
(三)加强平台监管治理,维护直播行业良好
秩序。网络平台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加大对直播
行为的常态化排查和技术管控,强化各平台之间的
信息共享,对列入“黑名单”主播施以严格联动管理,
彻底封住其违规复活之路,净化网络直播空间生态。
李某宁等5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起,李某宁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老年人客户资料,以每盒12元至
100元不等的价格购入多种廉价保健品,订做抽奖
卡、“纪念金币”等奖品,制作话术单,招录吴某倩、
王某娜、裴某凤、王某娟为话务员,并为每人配备
装有北京号码的手机。
2018年3月至9月,李某宁指使吴某倩等人按
照事先购买的客户资料,通过装有北京号码的手机
拨打电话,冒充北京沐某堂健康指导中心主任,与
老年人沟通联络。在聊天过程中套取老年人身体状
况等信息,骗得信任后,分步骤实施诈骗。一是谎
称所售保健品有抗癌保健等功效,原价2980元的
产品现在仅需支付298元的体验费或产品检测费即
可获赠。老年人同意购买后,由李某宁联系快递公
司负责配送和代收相关费用。二是在快递包裹中放
置抽奖卡,均事先设置为一等奖。快递签收后话务
员随即联系老年人,告知其中了一等奖,奖品为价
格一万余元的“纪念金币”等,只需要支付个人所
得税、保价费或奖品代销费等费用,即可获取,以
此骗取钱财,而老年人实则仅获得廉价礼品。三是
继续利用老年人信任,虚构帮助办理养老保险等理
由实施诈骗。在此过程中话务员会根据每位老年人
的被骗程度,随机调整收费名目和具体价格。吴某
倩等话务员的工资包括底薪和提成,为便于计算销
售业绩,每名话务员需记录下被害人相关信息。经
审查,李某宁等人先后骗得266名老年人合计人民
币6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11月12日,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以李
某宁等5人涉嫌诈骗罪,移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移
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2日,海安市人民检察
院对李某宁等5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10
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诈骗
数额巨大,以诈骗罪判处李某宁有期徒刑七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判处吴某倩等4人有
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海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证据采信和事实
认定确有错误,判决以话务员记录业绩的账本作为
认定犯罪数额的主要依据,未结合快递信息进行综
合认定,遗漏部分被害人,诈骗金额人民币33万
余元认定不准确。同年6月18日,海安市人民检察
院提出抗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同
年12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
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20年11月19日,海安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
一审判决,诈骗数额重新认定为人民币66万余元,
量刑档次由原审的“数额巨大”改为“数额特别巨
大”,李某宁的刑罚由有期徒刑七年改为十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吴某倩等4人被分别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一)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要惩防并
举、预防为先。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
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迭代,老年人、在校学生、未婚
59
本刊特稿Special
案例
部局
9
经验
22
防范
63
49
热议
16
案例
49
青年等容易成为诈骗对象。犯罪分子多利用人性弱
点实施诈骗,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更需要广大
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不让犯罪分子
“花式”骗局迷惑了双眼。具体到本案,老年群体
应当特别提防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推销、直
播带货等销售环节存在的陷阱,切忌迷信保健品功
效,正确看待各种促销优惠。家庭成员要在精神上
关心关怀老人,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交流,多用
典型案事例引导,发现老人上当受骗应及时劝解、
制止和报警。
(二)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平台治理责任,防
止公民信息泄露。目前,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渠
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消费记录等资料,实施精准
诈骗,话术更加周延,迷惑性也更大。本案中,犯
罪分子专门从网上购买老年客户资料,有针对性地
推销保健品,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网络平台和网
站经营者要真正落实治理责任,严密制度设计,堵
塞系统漏洞,内防泄露,外防窃取,切实维护公民
个人信息安全。
周某奇、尤某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上旬,周某奇伙同尤某杰在杭州某
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生兼职微信群,发布招聘话务
员的消息,要求应聘学生到附近营业厅办理电话卡
并将卡上交。周某奇、尤某杰以上述方式购得刘某
欣等20余名学生办理的实名制电话卡75张,每张
卡支付给学生人民币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
2019年11月中下旬,周某奇、尤某杰又通过
类似方式招募了石某行等130余名社会人员,用大
巴车将他们从河北省带至北京市办理400张左右实
名制北京电话卡并收购,每张卡支付人民币几十元
的费用。
60
周某奇、尤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仍将上述电话卡出售供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12
万余元。上述电话卡通过非法途径流出境外,犯罪分
子使用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骗取被害
人李某等1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3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
分局以周某奇、尤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杭州市余
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1日,杭州市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奇、尤某杰以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杭州市
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
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奇、尤某杰有期徒刑
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针对本案犯罪分子向学生、
社会人员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杭州市余
杭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向相关学校制发检察建议,
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
相结合的方式,走进学校、工地、城乡结合部,对
青年学生、打工人员、无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引
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三、典型意义
(一)涉“两卡”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社会危
害严重。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简
称“两卡”)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
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
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
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
根基,必须从源头管控,从严打击防范,多管齐下,
坚决遏制“两卡”泛滥,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
生蔓延。
(二)积极开展“断卡”行动,全力斩断电
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为遏制涉“两卡”类犯罪,
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
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出售、
出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
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以及与之
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检察机关
要加强协作配合,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办涉“两卡”
违法犯罪团伙,联合整治涉“两卡”犯罪猖獗的重
点地区,推动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失信人员,
全力斩断“两卡”开办贩卖的黑灰产业链,坚决铲
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
(三)提升法治意识,防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手机卡、银行卡仅限于本人使
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轻则
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
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社会公众要提高防范意识,
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
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
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各电信运营商、银
行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管理,加强内部人员教育和监
督,严格防范内外勾结、规避管控的行为发生,防
止非法“两卡”流入社会。
吴某等19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底,深圳云某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等
人在与多家手机主板生产商合作过程中,将木马程
序植入手机主板内。装有上述主板的手机出售后,
吴某等人通过之前植入的木马程序控制手机回传短
信,获取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并传至公司后
台数据库,后由该公司商务组人员联系李某理(在
逃)、管某辉等人非法出售手机号码和对应的验证
码。期间,云某公司以此作为公司主要获利方式,
通过非法控制330余万部手机并获取相关手机号码
及验证码数据500余万条,出售这些数据后获利人
民币790余万元。
其中,李某理等人向云某公司购买非法获取的
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后,利用自行开发的“番薯”平
台软件贩卖给陈某峰等人。陈某峰等人将从李某理
处非法购买的个人信息用于平台用户注册、“拉新”、
“刷粉”、积分返现等,非法获利人民币80余万
元。管某辉从云某公司购买手机号码和对应的验证
码后,也用于上述用途,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公安
局将本案移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
6月19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等5人以非法
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陈某峰、管某辉等14人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8
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分别判处吴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
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
判处陈某峰、管某辉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网络犯罪日益高
发,获取信息方式日趋隐蔽。当前,非法获取公民
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手段花样翻新,往往成
为网络犯罪的必备前置程序。违法犯罪分子有的通
过手机APP、电脑软件,有的通过搭建钓鱼网站、
发送木马链接,有的则在手机、智能手表、路由器
等硬件设备的生产环节植入病毒程序,非法获取公
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为侵害了公民个人隐私和人身、
财产权利,滋生大量网络违法犯罪,社会危害巨大。
61
本刊特稿Special
案例
部局
9
经验
22
防范
63
49
热议
16
案例
49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
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
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
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随着网络技术发展,
逐步扩展到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网络
支付账户信息等,而且其范围仍在逐步扩展。违反
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上述公民个人信
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
依法严厉打击。
(三)提高个人防范意识,规范企业行业数据
收集使用。社会公众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不轻易点击、下载来源不明的链接和程序,务必在
正规商店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子设备,不轻易向
外透露个人信息。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从网络硬
件的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规范数据收集,规范
网络平台、APP软件等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
行为,监督相关企业建立数据合规制度。
62
电信诈骗套路深 留学生需多加防范
从教育部平安留学微信公众号4月份发布的安全
通报来看,其中,关于电信诈骗的安全问题占比较大。
针对花样不断翻新的电信诈骗,留学生防范诈骗不容忽
视。因此,不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发布了相关提醒。
中国驻法国大使馆4月13日发布的消息提醒,针
对有关具体情形,中国驻法国大使馆郑重提醒在法中国
公民:只要陌生人让汇钱,就要绷紧安全弦。
首先,中国驻法国大使馆不会以电话方式通知当
事人涉及信用卡诈骗、跨境洗钱或其他刑事案件,不会
以电话方式要求转账汇款,不会要求接电人回拨任何电
话号码与所谓“国际刑警中心”或国内公检法机关等机
构进行下一步联系,不会电话通知当事人护照过期、居
留卡过期,更不会通知来使馆领取包裹或公文。其次,
切勿在电话里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姓名、住址、家庭情
况、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如遇陌生人来电要求“不要
与家人和朋友联系,以保证他们的安全”,或提出其他
不合常理的要求,应务必保持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再
次,树立正确理财观、恋爱观,警惕各类“一夜暴富”
的理财陷阱,切勿仅因为“网上聊得来、懂自己”就盲
目向素未谋面的陌生人转账汇款。
如无法辨别是否为诈骗电话,请及时向中国驻法
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
(86-10-12308)核实。如不幸上当受骗,应及时向法
国警方报案,并同时向国内公安机关报警。受害人无法
直接向国内公安机关报案的,可通过国内近亲属及时报
案,并向国内报案地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请求帮助(拨
打110即可)。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web/1714625744a2483177.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