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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16.06.30
• 【字 号】渝中小企〔2016〕81号
• 【施行日期】2016.06.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6〕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楼宇产业园建设,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0日
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楼宇产业园建设,扶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4〕187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和楼宇业主(运营管理机构)让利的“三个一点”支持方式,对入驻重点楼宇产业园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确定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对申报项目及其补贴金额进行审核,下达补贴资金项目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重点楼宇产业园的入选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入选重点楼宇产业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楼宇产业园须符合全市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
(二)楼宇产业园须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并制定楼宇产业园建设规划(或方
案)和企业入驻与退出规则。产业定位应属于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三)利用新建或闲置的楼宇且总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楼宇产业园运营的配套设施。
(四)楼宇产业园应建有企业服务平台,配备服务场所和服务人员,为入驻企业的生产、生活提供配套服务。
(五)楼宇产业园所在区县政府给予重点支持。
(六)楼宇产业园的业主(运营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楼宇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七)楼宇产业园应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重点楼宇产业园的入选程序:
(一)业主或运营机构自荐。符合条件的楼宇产业园,由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向楼宇产业园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自荐报告,并提供相关自荐材料。
(二)推荐上报。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楼宇产业园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签署推荐意见,并行文将相关材料报市中小企业局。
(三)确定名单。市中小企业局对推荐上报的楼宇产业园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确定并公布重点楼宇产业园培育名单。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核拨程序
第六条 市级财政对重点楼宇产业园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为不超过租金价格的三分之一,每个楼宇产业园的补贴额度据实核算且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市中小企业局与重点楼宇产业园所在区县政府及其业主(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共同打造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及入驻企业
房租补贴标准。市中小企业局将三方合作协议复印件送市财政局一份。
(二)申报。已签订三方共同打造合作框架协议的重点楼宇产业园业主(运营管理机构),分别于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向楼宇产业园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租金补贴申报。申请内容包括园区发展情况、入驻企业名单、租房协议、实际招租面积、租金实际支付金额和申请补贴额度等。
(三)推荐。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重点楼宇产业园补贴资金申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签署推荐意见,并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报市中小企业局。
(四)审核。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据实核算补贴资金额度。
(五)公示。将审核符合要求的楼宇产业园的补贴标准、享受补贴情况等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政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拨款。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功能。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租金补贴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入选重点楼宇产业园名单的应按要求定期填报有关运行数据。
第十条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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