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发(作者:腾达无线路由器登录)
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国家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
障国家顶级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利益,促进国家顶级
域名的发展和应用,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申请注册“.CN”、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以下简称“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
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国家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依法承
担国家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域
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五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境内从事“.CN”、“.中国”域名注册服
务,须依法获得相应的许可。
第六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事“.CN”、“.中国”域名的注册服务,
须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事“.CN”、“.中国”域名的注册服务,
须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八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规范管理,加强网
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依法诚信经营,防控廉洁风险,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
其许可信息,公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本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第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保留与中国互
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和相关记录。除另有规
定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为:
(一)冒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
域名注册服务;
(二)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四)强迫用户延长域名注册期限,捆绑销售其他服务;
(五)不按照用户实际注册期限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注册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阻止域名
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对此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七)未按用户提交的续费期限进行续费,或违反规定擅自续费;
(八)违规泄露用户注册信息,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以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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