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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央组织部
2000.02.02
2000.02.02
机关工作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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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
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0年2月2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员条件
督查员是我部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
2.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3.在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和厅(局)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监督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关于对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情况。
2.受理反映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举报;对党委和组织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
调查核实的重要问题,负责督促查办。
3.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
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督查任务结束后,向派出部门的领导汇报督查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员工作方法
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列席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约请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3.查阅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会议的记录和干部考察、任
免、干部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
4.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员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不干预被督
查地区和部门的人事任免工作。非督查期间不履行督查职责。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3.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区、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五、督查员的管理
督查员人选由部务会研究确定。干部调查审理局负责督查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和督查情况的综合工作,
定期向督查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学习材料。
1.督查员由部领导派出执行督查任务,干部调查审理局派人协助其工作。
2.督查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至二年。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3.督查员执行督查任务所需费用,可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六、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组织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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