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1日发(作者:用大白菜u盘装win7系统教程)
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
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补充说明:
1.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按5%纳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2.5%纳税。
2.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
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第12号公告,对该部分并未减半,仍维持10%纳税。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
税〔2018〕99 号),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
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 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主要内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4 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
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财税〔2018〕54 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所得税
优惠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
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六、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
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主要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
至2022年12月31日。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年第18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八、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
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九、保险保障基金收入及应税凭证免税
主要内容:
1.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
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
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
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
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等收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
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
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41 号) ,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6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补充说明: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
章征收印花税。
十、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
业所得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十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十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执行期限自2019
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三、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主要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补充说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
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
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确定执行
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
年12月31日。
2.虽然公告已到期,但对2020年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政策继续有
效。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xitong/1713643032a2289774.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