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发(作者:添加打印机找不到型号)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
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 号】(2022)京民再62号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再审
• 【裁判时间 】2022.11.16
裁判规则
合理使用的规定系针对创作作品过程中,为介绍或评论他人作品或说明某一问
题而对他人已发表作品进行适当引用的行为,被诉侵权人通过App上的栏目为用户
上传作品片段,满足其他用户浏览观看所发布作品片段的行为,系为用户在App中
传播涉案作品提供帮助的行为,而非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
息网络传播权。
正文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民再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
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1单元11008
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
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C区174室。
法定代表人:黄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韵社公司)因与被
申请人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箫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
审。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0)京民申679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佳韵社公
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被申请人箫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韵社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775
号民事判决,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事实和
理由:1.二审判决对被诉行为定性存在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箫明公司将完整
的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简称涉案作品)上传到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并
将涉案作品分割成一分钟片段进行点播。虽然箫明公司提供的服务中,每次播放视
频片断时长一分钟,但不代表箫明公司仅提供了一分钟视频内容的识别及播放服
务。2.二审判决所称需要完整的让用户感知作品的思想感情和艺术美感才构成侵
权,对于大部分影视作品而言,仅提供部分剧集或单次碎片化视频内容,同样可以
让用户感知到作品的思想感情和艺术美感。如果通过涉案软件“听声识剧”功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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