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下载微信手机版)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一、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
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
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
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
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简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
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
6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
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
耐德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一审法院认
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团的涉案专利权,并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其自2004年8
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为3.559亿元。一审法院于2
007年9月26日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48亿元。施耐德公
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多次主持调解并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
理,基于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达成全球和解,本案中施耐德公司
在尊重涉案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
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期限和数额付款,正泰集团有权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2009年4月24日,施耐德公司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充分揭示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知识
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可谓“小专利扭转大乾坤”;同时中外当事人能够和解调解解决纠纷,也
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
义。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国内和国际低压电气市场上的龙头企业,且诉讼请求和一审判决赔偿数额
高达3.3亿,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二审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
解调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长期在多国存在的知识产权争议,创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双赢的市场环境,
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多于模仿加工,疏于自主创新,在与境外跨国公
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多为被告,败诉率很高,本案复杂的诉讼过程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
验和技巧。此外,许多境外媒体常常质疑中国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本案系境内外当事人自愿和
解,有利于国际舆论对中国法院的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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