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2023年7月28日发(作者:)

江西省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试行本)

江西省建设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术语、代号 ........................................... 3

第三章 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 ................................... 4

第一节 总述 .............................................. 4

第二节.土地细分及其兼容性控制 ............................ 5

第三节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 5

第四节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 6

第五节 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 7

第六节 环境景观控制 ...................................... 7

第七节 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 8

第四章 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 13

第一节 土地使用规定 ..................................... 13

第二节 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 13

第三节 建筑后退管理技术规定 ............................. 13

第四节 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 14

第五节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规定 ........................... 14

第六节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 15

第五章 土地级差评定 ....................................... 16

第六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 16

第一节 总 述 ........................................... 16

第二节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 17

第三节 规划图则编制内容 ................................. 18

第四节 规划说明书的编写内容 ............................. 20

第七章 附 则 .............................................. 23

2 第一章 总 则

1.1为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江西省内城镇地区及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3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中两个规划阶段、五个规划层次中的一个中间层次;是落实、深化、调整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重要环节,是指导城市开发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既可以是成片开发的新区,也可以是旧城改建地区。新区(包括开发区)既可以是城市不同功能区,如中心区、工业区以及居住区等,也可以是某一期建设用地。如近期建设地段,城市干道网及自然界线划定的综合区。但都应具有相对完整性。

1.5开发区、成片开发地段的起步区、分期开发的首期区在编制控制性详规之前应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1.6控制性详细规划—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6.1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6.2综合考虑日照、通风、环保、防灾、环境景观要求,有效地利用和节约土地和空间资源。

1.6.3符合城市土地价值规律的要求,有利于城市的开发建设。

1.6.4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方式、机制及特点要求,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1.6.5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色,突出个性。

1.6.6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7本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代号

2.1 用地性质:指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实际用途。

2.1.1地块用地分类和编码应参照国标GBJl37-90划分至小类。

2.1.2居住区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小类基础上进行细分;RT托幼;Rx-小学;Rz-中学:RQ-其他公建。

2.L.3 GBJ137-90中未及项目,按以下规定编码:

C/R-商住楼,V12/C11-商业办公综合楼(按其主要使用性质上下组合);C13-商业性写字楼。

2.1.4非独立地段的零星单身公寓用地按其所属分别归类。

2.2用地面积(S):按照地块界线计算的面积,应按地块界线和道路中心线来计算的面积,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以道路红线为界;支路以下小路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2.3建筑密度:地块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率(%)。

2.4容积率(Fax):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2.5建筑限高:地块内允许的建筑最大高度。

2.6建筑平均层数:地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底累计面积之比。

2.7绿地率:地块内用于绿化种植环境美化空地(包括小块水面,活动场地,但不包括屋顶和晒台绿地、垂直绿化)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3 2.8建筑退让: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

2.9建筑红线: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10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11土地开发费: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2.12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13交通出入口方位:允许的适宜开口位置,不许开口的限制地段。

2.14土地使用的兼容性:在细分土地某地块用地使用性质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用地性质变更的特性。

2.15指令性控制: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指令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建筑后退红线、绿地率、公建配套项目、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库。

2.16引导性控制:对建设项目、规模、设置地块与定位要求不作强硬的控制,只提出引导性建议的控制方式。引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建筑形体、艺术风格、色调、标志物等城市设计内容。

第三章 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总述

3.1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1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结合现状条件,确定规划区的发展性质,估算规划区的人口规模,划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及绿地率控制分区。

3.1.2依据规划区的发展性质、总体规划的空间环境规划要求及规划区的环境条件、特点,明确规划区的功能分区、空间结构及环境要求。

3.1.3明确规划区与城市干道及对外交通系统的联系方式,确定规划区道路交通系统及其控制点坐标、标高及地块控制标高。选定停车场的位置和面积。

3.1.4选定规划区内各级服务中心的位置,提出各级中心的重要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计算并列表说明规划区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项目、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置处数及开发方式(分无偿提供、优惠提供和有偿提供)。

3.1.5规定各地块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限高、建筑退让、绿地率、居住人口、建筑间距、交通主要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配套设施要求。

3.1.6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界线,明确地块分类的兼容条件和要求。

3.1.7明确各项控制指标的属性(分指令性控制、引导性控制),提出各项指标允许调整幅度及其奖励条件。

3.1.8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标高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提出各项工程控制性设想及原则。

3.1.9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3.1.10对规划区内重点空间景观地区和活动中心提出意象性的城市设计和建筑环境空间设计方案。

3.1.11计算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的经济分析,测算开发得益率。

4 3.1.12根据方案所定的控制性指标,根据需要可增加意向性总图(可另计费)。

3.1.13编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与说明。

第二节.土地细分及其兼容性控制

3.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1应遵循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土地使用规划的宏观控制规定。

3.2.1.2应尽量减少项目定界与复杂的现状的矛盾,考虑不易改变的现状条件,结合自然、行政分界线划地块。旧城改建地块宜根据原有街巷已有界限或结合规划调整的路网划分地块,保持旧城原有的格局和面貌。

3.2.1.3应以同一性质划定地块,避免不相容用地间的干扰。

3.2.1.4地块至少应有一边与城市道路及小区道路相邻。

3.2.1.5地块形状应尽量规整,长宽比例适中,方向适宜。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筑布置,合理经济利用土地。

3.2.1.6应兼顾用地产权权属,考虑用地完整性,尽可能根据用地部门、单位用地界限划分地块。

3.2.1.7应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重视不同位置条件、不同开发效益的差别,提高开发建设的经济效益。

3.2.1.8应根据开发政策需要确定地块划分。

3.2.2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细分规模应遵循以下原则:

3.2.2.1应根据上阶段规划深化后的各个建设项目所需的规模来确定。

3.2.2.2地块划分大小应适应土地租让和房地产开发需要,需与当地的开发方式及开发政策相适应,便于规划管理实施和用地批租。

3.2.2.3混合用地地块划分宜小块,单一性质用地宜大块;道路两侧重点区段地块划分宜小块,一般地区宜大块。

3.2.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单元宜控制在l00公顷以内,需要超过100公顷时,宜分为两个以上的规划成果,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和管理的操作方便。

3.2.4土地使用兼容性确定应提出地块使用性质要求,明确改变或不得更改用地性质的条件和要求。一般在下列情况时,不宜改变地块使用性质。

3.2.4.1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2.4.2改变后用地规模、开发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该区规划目标失控。

3.2.4.3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大量人车流影响城市交通干道的交通。

3.2.4.4改变后侵占了城市市政设施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

第三节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3.3.1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的确定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宏观控制要求,确定合理的控制分区指标。

3.3.1.2应考虑所在城市的建设规模、城市发展的环境容量,保证城市中的建筑合理分布与环境质量的提高。

3.3.1.3应符合不同用地性质的要求,考虑地块所在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状况和容量。

3.3.1.4应根据土地区位级差来确定,提高城市土她的利用率,保证合理的投入产出比率。

3.3.1.5应符合开发建设的政策要求,保证实施开发目标的可行性。

5 3.3.2各类用地的容识率及建筑密度,可参照表(一)规定,其中上限绝对值为绝对控制指标。根据各类城市建设备用地情况、土地细分、开发建设政策不同和环境空间影响权重不同应在上限绝对值内作相应折减。

3.3.3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3.3.1满足建筑日照、采光、通风和消防要求。

3.3.3.2满足城市街区景观要求。

3.3.3.3满足历史文物周围建筑限制高度要求。

3.3.3.4满足机场净空、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

3.3.3.5满足防震抗灾要求。

3.3.4地块的绿地率控制应根据地块的不同性质、区位及城市性质确定,可参照表3.3.4-1规定:

类别

住宅

公建

工业

仓库

其它

新 区

>30%

>25%

>20%

>20%

>15%

>45%

>35%

>25%

>25%

>20%

老城区

>25%

>20%

>15%

>15%

>15%

>30%

>25%

>30%

>20%

>20%

一般城市 风景旅游城市 一般城市 风景旅游城市

3.3.5居住用地允许居住人口规模控制指标的确定可根据以下两种方法确定:

3.3.5.1纯居住用地地块:

允许居住人口=总居住用地/人均居住用地

混合用地性质地块

允许居住人口=总住宅建筑面积/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其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

人均居住用地——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节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3.4.1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3.4.1.1应符合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落实上阶段规划规定大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定。

3.4.1.2应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项目确定。

3.4.1.3应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周边公建、分布体系、居民生活风俗、地形特点、公建自身行业特点等因素具体确定。

3.4.1.4新区建设应按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建配套。旧城改造必须结合旧城区原有基础,增补缺项,配套齐全。

3.4.1.5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地段,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和规模。

3.4.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根据其经营性可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其控制方式应有所

6 不同,可参照表(二)规定。

3.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可参照表(三)规定。

3.4.2.2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不得少于表(三)

规定值,营利性设施,可参照表(三)规定值配置。

3.4.2.3旧区改造、城市边缘的地块以及经济发达或发展中地区的地块,配建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3.4.2.4按人防部门要求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3.4.3配套公建定位应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区的不商类型、位置、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系统布局结构。

3.4.4配套公建布置方式,应根据居民生活习惯、地理气候条件、建设规模、现状条件,结合规划区用地特点和用地布局结构考虑确定。

第五节 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3.5.l区内道路网系统规划、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3.5.1.1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交通情况选择合理路网结构,以利于节约投资。

3.5.1.2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区内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并为建筑的合理布局和多样化创造条件。

3.5.l.3应使内外联系便捷,顺畅安全,满足消防、环卫、货运车辆通行。

3.5.1.4应方便残疾人通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构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3.5.1.5道路分级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道路分级至小区级道路。

3.5.2道路网的定位控制应充分利用和结合地形、减少工程量,利于雨水排除。

3.5.3道路设计参数及各项技术指标应参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取值,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的情况,使道路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3.5.4城市道路静态交通设施的控制应参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节 环境景观控制

3.6.1环境景观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3.6.1.1应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环境空间艺术及生态布局要求。

3.6.1.2充分利用和挖掘当地的地形、地貌特点,加强景观层次,增强空间立体感。

3.6.1.3应充分挖掘当地人文历史环境素材,创造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气氛环境景观。

3.6.1.4应充分保护和挖掘当地的文物、古迹,尽量保留原有风格、艺术特点和历史价值,保证城市文化的延续性。

3.6.1.5应积极创造人工环境景观,处理好城市中心、广场、城市出入口重要地段建筑群景观设计、规划设计应突出城市特色,注重生态环境的改造。

3.6.1.6应充分利用沿江、沿河城市亲水特点,沿江、沿河地段应留有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7 第七节 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3.7.0.1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话线及电力管线,同时尚应考虑燃气、数字通信线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3.7.0.2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宜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3.7.0.2.1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道路扩建改建时,应充分利用现状管线。

3.7.0.2.2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3.7.0.2-1和表3.7.0.2-2规定。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3.7.0.2-1

电力 电信 电信

管线名称

给水排水燃气管

排水管

燃气管③

电缆 电缆

管道

低压 中压 高压

1.5① 1.5

1.5

1.0

2.0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1.0

1.0

1.0

l O

1.5

2.0

1.0 1.0 1.0

1.0 l 0 1.0

1.0 1.0 1.0

1.0 ②

2.0

0.5

2.0

1.2

0.2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大于或等于O.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

3.7.0.2.3距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一般应与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及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交叉。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3.7.0.2-2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O.15

0.4

0,1

0.15

0.15

0.5

0.5

O.15

0.5

0.15

1.2

0.1

0.2

0.2

O.1

0.5

0.15

1.O

0.5

0.2

0.15

0.5

0.5

1.O

O.l

0.15

0.5

0.2

1.0

0.l

0.1

0.25

1.O

电力电缆 0.2

电信电缆 0.2

电信管道 0.1

明沟沟底 0.5

涵洞基底 0.15

铁路轨底 1.0

3.7.0.2.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3.7.0.2-3规定。

表3.7.0.2-3

8 管线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

乔木 灌木或绿篱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l.5 1.0

地上杆术(中心) 2.0 不限

消防栓 2.0 1.2

道路侧石边缘 1.0 0.5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指乔木基部的中心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3.7.0.3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3.7.0.3.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信管线、电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 低压

中压

高压

建筑物 地上杆柱 铁路 城市道路 公路边缘 围墙或

基础 (中心) (中心) 侧石边缘 蓠笆

3.0

3.0③

2.0

1.0

1.5

1.O

5.0

5.0

3.75

1.0①

1.5

1.5

1.0

l.0

1.0

1.5②

1.5

1.5

3.0 1.0 3.75 1.5 1.0 1.5

4.O 1.0 5.00 2.0 1.0 1.5

电力电缆 0.6 0.5 3.75 1.5 1.O 0.5

电信电缆 O.6 0.5 3.75 1.5 1.0 O.5

电信管道 1.5 1.0 3.75 1.5 1.O 0.5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其净距不小于2.5m,如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其净距不小于3.0m。

3.7.0.3.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小于l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3.7.0.4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应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3.7.0.5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3.7.0.5.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3.7.0.5.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7.0.5.3压力管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3.7.0.5.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3.7.0.6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3.7.0.6-l规定。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3.7.0.6-l

最小水平净距

管线名称

9 乔木

给水管、闸井 1.5

污水管、雨水管、控井

1.0

1.5

燃气管、控井

3.7.1供水

3.7.1.1供水管网规划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灌木或绿篱

不限

不限

1.5

3.7.1.1.1给水管线布置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分布及用水要求。

3.7.1.1.2供水管网规划设计应满足用地规划要求,考虑供水的分期建设,并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

3.7.1.1.3供水管网应安全可靠。

3.7.1.1.4为保证安全供水和方便维护,给水管线应尽量布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内,管线与建筑物和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3.7.0.2条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规定。

3.7.1.1.5住宅生活用水量取值应根据地方特点、城市性质等不同确定,最高日生活用水量宜采用250升/日·人~450升/日·人。

3.7.1.2规划区的消防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2.1消防栓的数置及布置必须遵守消防规定,并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同意。

3.7.1.2.2用于配水至用户和消防栓的配水支管,宜采用管径为DN150mm~DN200mm管。负担消防任务的配水支管不得小于DN150mm。

3.7.l.2.3消防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其接管直径不得小于DN100mm。

3.7.2排水

3.7.2.1规划区的排水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7.2.1.1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和现有的市政排水设施,使规划区的排水规划和市政排水管网相协调,减少提升能耗。

3.7.2.1.2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若目前采用分流制有困难时,在规划中也应考虑将来逐步过渡到分流制。

3.7.2.1.3排水管道、污水处理站等设施规划和设计,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

3.7.2.2排水管道系统规划设计应符合卞列规定。

3.7.2.2.1排水管道系统应根据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其他管线,充分利用地形和现有排水设施,合理地进行管渠系统的平面和高程规划。

3.7.2.2.2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规划,并留有发展余地。

3.7.2.2.3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应尽量考虑直流排出。

3.7.2.2.4结合总体规划,有条件时可利用现有湖泊、池塘或开设人工湖以调蓄雨水。

3.7.2.2.5靠山开发的规划区应注意做好防洪排洪规划,宜沿山坡脚设截洪沟,尽量将山洪引离规划区。

3.7.2.2.6沿江开发或地形低洼的规划区,应通过方案比较,合理确定规划地台标高和排涝措施。

3.7.2.3排水泵站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7.2.3.l规划区的排水泵站用地宜按远期规划划定,排水泵站宜单独设置。

10 3.7.2.3.2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泵房地面标高应比洪水位高出0.5m以上,保证泵站正常工作。

3.7.2.4规划区污水处理站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7.2.4.l尚未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规划区远离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厂处理有困难和技术经济不合理时,规划区宜建污水处理站。

3.7.2.4.2规划污水站用地,应按远期规划要求,并作出分期建设安排。污水站用地可按表3.7.2.4.2-1确定。

污水处理站用地估算指标 表3.7.2.4.2-1

处理水量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ha)

(m3/d)

(ha)

5000

10000

15000

20000

曝气池或高负荷生物滤池

0.50-0.07 2.00-3.00

1.00-1.25

0.80-1.20

4.00-6.00 1.50-2.00

1.00-1.50 6.00-9.00

1.85-2,50

1.20-1.80

8.00-12.00 2.20-3.00

生物滤池

3.7.2.4.3污水站的位置应符合规划区排水规划要求。宜选择在规划区夏季主导风的下风向,并与住宅或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3.7.2.5规划区防洪排涝设防标准,应与所在城市或区域设防标准相协调。

3.7.3燃气

3.7.3.1规划气源的选择,应根据本地区燃料资源的情况,对各种气源方案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对燃气成本进行核算,使所选气源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3.7.3.2规划区燃气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及燃气管理要求。

3.7.3.3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的燃气用量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3.7.3.4燃气管网的布设,应遵循全面规划,远近结合、近期为主的原则,做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7.3.4.1确保与城市燃气管网顺利连接。

3.7.3.4.2必须满足安全可靠地供给各类用户具有正常压力、足够数量的燃气的使用要求。并应尽量缩短管线长度。

3.7.3.4.3燃气管道布置应尽量避开规划区主道和繁华的街道。

3.7.3.4.4尽可能利用该地区原有燃气管网。

3.7.3.4.5管道与建筑物及相邻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3.7.0.2条规定.

3.7.3.5距当地城市市政燃气管网较远的规划区,可独立在区内设有液化石油气气化站,以气化站为中心,用管道向用户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

3.7.3.6气化站应独立设置,并应符合防火等有关要求。

3.7.3.7既无燃气管网供气又无条件设气化站的小区,可综合考虑设置液化石油气售气站。

3.7.4电力、电讯

3.7.4.1变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7.4.1.1电网线路布设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3.7.4.1.2满足供电部门维护管理的技术要求。

11 3.7.4.2规划区供电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

3.7.4.3变配电所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3.7.4.3.1变配电所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以及密度较大地区。

3.7.4.3.2采用110KV供电的规划区,应设置110KV变电站,或在规划区建筑物内设置户内110KV变电站。

3.7.4.4供电线路可采用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下列地段应用电缆线路。

3.7.4.4.l繁华地区、高层建筑地区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3.7.4.4.2电网结构需要的地段。

3.7.4.4.3对架空线路有严重腐蚀的特殊地段。

3.7.4.4.4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负荷较大的用户。

3.7.4.5电缆埋设距建筑物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3.7.0.2条。

3.7.4.6架空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宜兴建建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不宜跨越建筑物,确需跨越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应符合表3.7.4.6-1规定。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垂直净距 表3.7.4.6-1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净距

10

3.0

35

4.0

注:架空线路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指线路在最大弧垂下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

3.7.4.7架空线路与各种易燃、易爆建、构筑物的水平防火距离不得小于杆高度的1.5倍。

3.7.4.8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表3.7.4.8-l规定值,110KV以上架空线路应根据国家有关电力规范确定。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净距 表3.7.4.8-1

线路电压

35

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m)

边线

3.0

中线

2.5

<10 l.5 3.5

注:①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指线路与建筑物离线最近处的最凸出部分的直线距离。

②架空线路边线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应考虑线路弧垂、最大风偏时的状态。

3.7.4.9规划区住宅用电负荷可按每户2KW~4KW设计。

3.7.4.10广场、交通道路照明宜参照表3.7.4.10-1选用。

广场、道路照度标准 表3.7.4.10-1

道路场地名称

住宅小区道路

公共建筑物的庭园道路

大型停车场

广场

城市次干道

城市主干道、主要商业街、步行商业街

3.7.4.11邮政服务网点应符合表3.7.4.11-1规定。

推荐照度(Lx)

O.2-1

2-5

3-10

5-1O

10-20

15-25

12 邮政服务网点最大服务半径及位置 表3.7.4.11-1

名称

邮政局(所)

公共信筒

最大服务半径(m)

500

设点位置

临街

150 人行道

3.7.4.12管线与其它管线及支线管道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本规范3.7.0.2条规定,电话通信线、数字及数据通信线(含有线电视)宜统一规划设计。

3.7.4.13城市各种管线最小埋深应根据土壤性质、路面荷载、管材不同确定。

3.7.4.14邮政设施规划应满足规划区总体规划要求,方便群众用邮及处理方便。

第四章 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节 土地使用规定

4.1.1各类用地内的适建类型为获准的土地使用性质,

必须严格按照图则的规定执行。

4.1.2各类用地内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按《各类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三)执行。

4.1.3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三)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1.4临时使用土地的,除应按照表(三)规定外,须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能执行,改变使用性质的按第3条执行。

第二节 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4.2.1建筑间距的控制必须满足日照、通风、卫生、消防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1.1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南偏西15°),避免西向布置,其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大城市不少于2小时,中小城市不少于3小时,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1小时的标准。

4.2.1.1.1南北向平行布置住宅建筑,其间距平原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老城区不少于O.7倍。

4.2.1.1.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O.8倍。

4.2.1.1.3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宜小于6米,两侧有高层建筑时,侧间距不宜小于13米。

4.2.1.1.4高层住宅建筑正面间距不宜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O.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侧间距不小于13米。

4.2.1.1.5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间距必须保证受遮挡的房间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连续2小时。

第三节 建筑后退管理技术规定

4.3.1多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主要朝向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6米;侧面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3倍,最小4米。

4.3.2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主要朝向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3倍,最小12米;侧面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15倍,最小9米。

4.3.3界外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应加退2—3米。

4.3.4界外为绿地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米。

13 4.3.5后退道路红线按表4.3.5-1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规定(单位:m) 表4.3.5-1

道路红线宽

H<15

15≤H≤30

30<H≤60

40-50

4.0

4.5-5.5

30M以上部分每增一层,后退递增O.8M,45m以上部分,每增一层递增0.7M

每增一层,后退递增O.4M

20—30

2.5

3.0-4.0

30m以上每增—层,后退递增0.7M,45M以上部分,每增一层递增0.5M

每增一层,后退递增O.3M

7-15

l

2.0-3.0

30m以上每增—层,后退递增0.5M,45M以上部分,每增一层递增0.4M

每增一层,后退递增O.2M

H>60

备注:建筑物四面临街按表中规定0.7倍计,三面临街按表中规定0.8倍计,特殊地段另作规定。

4.3.6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4.3.7沿河流两侧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不包括沿河道路红线宽度)。

4.3.8后退城市主要防洪堤(墙)底脚线25—50米。

4.3.9后退铁路干线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支线、专用线用地红线不小于15米。

4.3.10后退公路按以下规定:

道路类别 国道 省道

15

一般公路

10

快速路

25 后退距离(M) 20

备注:后退界线为公路用地红线

4.3.10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间地块综合用途一般为:绿化隔离带、管线走廊、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处。

4.3.11临街公共建筑一般不宜筑围墙,特殊需要其高度不应超过2米,且应后退道路红线1-1.5m。

第四节 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4.4.1公共绿地及林荫道内允许建设建筑小品等少量游憩设施,但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20%。

第五节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规定

4.5.1机动车出入口至交叉口中心点最小距离控制应参照下表规定。

机动车出入口至交叉口中心点最小距离控制(单位:M)

交叉道路红线宽度(M) >50

>50

30-40

12-20

7

250

200

150

1OO

30-40

200

150

150

100

12-20

150

150

100

50

4.5.2城市干道上开口的间距应大于150M。

4.5.3道路平交道口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参照下表规定。

14 交叉道路甲 交叉道路乙

红线宽度(M) 视距三角形甲红线宽度(M)

边长L(M)

50-60 70 50-60

50-60 70 30-40

50-60 70 12-20

50-60 70 7

30-40 50 30-40

30-40 50 12-20

30-40 50 7

12-20 30 12-20

12-20 30 7

7 15 7

4.5.4道路交叉口半径可参照下表规定。

交叉口侧石最小半径控制(M)

交叉口道路红线宽(M) >50

>50

30-40

12-20

7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面积要求

建筑类别

旅馆

饭店

单位

㎡/客房

㎡/100㎡营业面积

机动车

视距三角形乙边长L(M)

70

50

30

15

30

30

15

30

15

15

30-40 12-20 7

2O

20

15

10

15

15

1O

10

10

1O

1O

10

25

20

15

10

4.5.5配套建设停车场地控制可参照下表规定

非机动车 备注

高档取高限,低档取低限

超高层取高限

劳动密集型取高限

4.0-5.0

5.1-5.4 0.8

15-18

7.5

9.O

4.5

20-30

40-50

15-18

1O

5.0

4.0

8-10

4-6

1-2

0.6

2.5

10

10

25

15

4

15

2.5

30-40

8-10

1.2-1.5

1.0

市机关、外贸金融、合㎡/100㎡营业面积

资企业办公楼

营业大楼、商业区

普通办公楼

体育场馆

影剧院

展览馆

城市公园

医院

中学

小学、幼托

高层住宅

普通住宅

工业厂房

㎡/100㎡营业面积

㎡/100㎡营业面积

㎡/100座

㎡/100座

㎡/100㎡建筑面积

㎡/公顷

㎡/100㎡建筑面积

㎡/100学生

㎡/100学生

㎡/户

㎡/户

㎡/100㎡建筑面积

农贸市场(非露天场地) ㎡/100㎡营业面积

2.0-3.0 2.0-7.5

第六节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5 4.6.1给水排水及消防

4.6.1.1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4.6.1.2给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管线综合控制要求。

4.6.2电力电信

4.6.2.1区内一般采用环路供电,10KV以下电力线宜采取地埋敷设,10KV以上允许架空铺设。

4.6.2.2单位自备电源,须有隔音措施。

4.6.2.3通讯线路位于主次干道,一律采用地埋式,进入街区后允许架空。

4.6.2.4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应分设于干道两侧。

4.6.3燃气

4.6.3.1供气总量、输气管位及走向的设计应根据各用户性质,用户及用气标准确定。

4.6.4环卫设施

4.6.4.1人流集中地区,如商业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设施等地,应设置公共厕所,一般地区公共厕所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

4.6.4.2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00m,建筑四周宜用绿化带隔离,垃圾转运站根据规范要求一处/0.7-1k㎡,垃圾转运站和收集点均应在总、分图则中注明位置。

第五章 土地级差评定

5.1为简化操作,以区位和用地性质为主,计分为三类六级。以I l I 2,Ⅱl Ⅱ2,Ⅲl Ⅲ2表示,I类为商住,Ⅱ类为居住,Ⅲ类为工业和其它。各类再分1、2级,其划分标准是是相对的。

5.2地块区位评定应考虑以下影响因素。

5.2.1工商效益:服务、性质等级规模,人流聚集效益,离中心距离。

5.2.2交通条件:道路等级,交通可达性,交通距离等。

5.2.3服务设施条件: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娱设施等方便度。

5.2.4建筑密度,空地率、污染源(含噪音)影响等。

5.2.5市政公用设施

5.4具体划分方法:各个类别中,再细分一,二两级。

I类指:临各级道路,及其毗连腹地,地处各级商业街、群等。

Ⅱ类指:环境条件、居住性质、服务设施条件等。

Ⅲ类指:工业和仓库等,考虑相应区位适合度,生产方便等因素。

5.5土地类型差:根据国土局有关文件,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1:0.4:0.2

本规定指一般商住区,其它专用地段如工业区、仓库区等根据需要确定,另深入到地价等级的确定,必要时增加容积率、自然条件、使用期限收益、土地价格等综合确定。

第六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第一节 总 述

6.1.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由规期文件、规划图则两大类构成,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图则包括总图则、分图则。

6.1.2规划文本是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性文件,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16 6.1.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节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6.2.1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应按立法要求制定与编写,经批准后纳入规划管理法规体系。

6.2.2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及形式要求为:

6.2.2.1总则

6.2.2.1.1规划目标、依据及原则

6.2.2.1.2规划管理控制范围、用地规模、主要用地评价、居住人口数据及规划区性质,如:工业区、居住区、旧城改建区、综合区或其他。

6.2.2.1.3明确本规划管理和行使文本解释的行政主管部门。

6.2.2.2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6.2.2.3土地使用与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6.2.2.3.1居住设施用地

6.2.2.3.1.1各地块居住建筑限高要求,私建独立式住宅控帛要求;

6.2.2.3.1.2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要求;

6.2.2.3.1.3居住建筑的消防、卫生、市政、施工间距要求;

6.2.2.3.1.4居住组团绿地率要求,绿地中儿童活动场地面积率要求;

6.2.2.3.1.5新、改建住宅内基础设施配套实施要求。

6.2.2.3.2公共设施用地

6.2.2.3.2.1公共设施相容性规定(参考“表三”);

6.2.2.3.2.2景观建筑高度、色彩要求;

6.2.2.3.2.3重点地段建筑群空间组织、建筑体量及绿地配置要求;

6.2.2.3.2.4各类临街公共建筑围墙修筑要求;

6.2.2.3.2.5各类临街公共建筑内垃圾堆集点、变电房、自备电源、烟囱、锅炉房、水泵房等设置要求;

6.2.2.3.2.6规划区公共设施配套一览表。

6.2.2.3.3工业用地

6.2.2.3.3.1规划区内允许布置的工业及工业用地要求;

6.2.2.3.3.2工业用地与其他用地间绿化隔离带设置要求;

6.2.2.3.3.3工业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6.2.2.3.4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6.2.2.3.4.1规划区道路分级及其红线宽度规定;

6.2.2.3.4.2干道交叉口限制机动车出入口规定;

6.2.2.3.4.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建设规定。

6.2.2.3.4.4各建设单位停车场配建要求;

6.2.2.3.4.5不同等级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规定;

6.2.2.3.4.6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间地块综合用途限定;

6.2.2.3.5绿化用地

17 6.2.2.3.5.1公共绿地、林荫道内建筑小品适建规定及建筑面积率规定;

6.2.2.3.5.2各地块内植被绿地、树冠覆盖区、雕塑、假山水池、屋顶花园、垂直绿化等绿化配置要求及绿地率规定;

6.2.2.3.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6.2.2.3.6.1给水、排水总量指标及管道敷设控制要求;

6.2.2.3.6.2消防设施配置规定;

6.2.2.3.6.3供电标准总量及不同等级电力线敷设控制要求;

6.2.2.3.6.4通讯线路铺设控制要求;电力电缆,电信电缆敷设控制要求;

6.2.2.3.6.5燃气供应总量,输配系统设施设置控制要求;

6.2.2.3.6.6环卫设施设置控制要求

6.2.2.3.7土地使用兼容性

6.2.2.3.8有关建筑管理的规定

6.2.2.4图则说明

6.2.2.4.1强调图则与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2.4.2图则由总图则、分图则组成。总图则、分图则的具体构成内容。

6.2.2.4.3地块分级划分原则及分级编码方式;

6.2.2.4.4总图则、分图则主要指标选用说明。

6.2.2.5实施管理

6.2.2.5.1实施管理部门;

6.2.2.5.2变更规定;临时使用土地规定;

6.2.2.5.3规划区用地征用手续规定;

6.2.2.5.4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

6.2.2.6附则

规划生效时间

第三节 规划图则编制内容

6.3.1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是对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的图象表达,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6.3.2规划图则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并与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3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由总图则、分图则两部分组成,图纸比例除“位置图”外,最好采用l:1000-1:2000。

6 3.4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则的主要内容及形式要求为:

6.3.4.1规划区位置图:反映规划区用地范围,周围城市道路走向,规划区用地与毗邻关系以及与中心城区和附近城市距离等。

6.3.4.2用地现状图:反映自然地貌,道路绿化等各类用地现状范围、性质、数量、质量等(用地分至小类和细分类)。

6.3.4.3土地使用规划图:体现规划用地布局,分类性质、用地范围、用地规模、路网布局、公共设施布局、绿化布局等设计意图。

6.3.4.4规划结构图:具体内容视需要而定。

18 6.3.4.5地块编号图:地块编码分街区(坊)、基本地块两级,用01-1系列数码从下、自左向右进行编码,前表示街坊序号,后者表示基本地块序号。

6.3.4.6道路交通与竖向规划图:可根据需要分别绘制。

6.3.4.6.1道路交通规划:规划区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道路横断面形式,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曲线要素及道路交叉点、变坡点、座标与标高、坡长、坡向、自建停车场位置及用地范围等。

6.3.4.6.2竖向规划:标注各用地地块的主要控制点标高;组织地面排水方向;标明步行道(梯道)、台阶、挡土墙、排水明沟等。

6.3.4.7工程管线规划图

6.3.4.7.1给水规划图:与城市水源点的联结位置及方向;输配水管网布置;水管管长与管径;控制点坐标与标高;加压站、高位水池位置。

6.3.4.7.2排水规划图:排水分界线、汇水总面积;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管底标高和出口位置;排水泵站和其他排水构筑物规模及位置。

6.3.4.7.3供电规划图: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变电站开闭所名称、容量、电压等级;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等。

6.3.4.7.4电信工程规划: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邮政代办所布局等。

6.3.4.8绿化系统及景观规划图:各类绿地用地范围;各类绿地形式、性质、范围、主要功能、景观要求、景点及控制范围等。

6.3.4.9地价级差评价图:反映土地开发强度。

6.3.4.10规划意向图:具体的根据需要而定,主要为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平面布局示意(可另计费)。

6.3.4.11管线综合图(可另计费)

6.3.5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则,宜以街区(坊)为一图则单位,图内均应反映以下内容:

6.3.5.1街区(坊)位置示意;

6.3.5.2公用设施分布及规模;

6.3.5.3地块编码;

6.3.5.4地块控制指标:用地界线、性质、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限制高度等。

6.3.5.5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6.3.5.6交通出入口位置示意或限制出入口地段。

6.3.5.7土地使用兼容性表

6.3.5.8地块交点座标

6.3.5.9地块控制指标表,表内宜反映以下内容

6.3.5.9.1地块编号

6.3.5.9.2用地性质

6.3.5.9.3用地面积(公项)

6.3.5.9.4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6.3.5.9.5容积率

6.3.5.9.6建筑密度(%)

19 6.3.5.9.7绿地率(%)

6.3.5.9.8建筑限高(M)(建筑层数)

6.3.5.9.9建筑面积(平方米)

6.3.5.9.10居住户数

6.3.5.9.11居住人口

6.3.5.9.12配建车位表内可附必要的备注或说明

第四节 规划说明书的编写内容

6.4.1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与基础资料汇编统称“附件”。

6.4.2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形式要求为:

6.4.2.1现状概况

6.4.2.1.1规划区地理位置、范围、总用地面积。

6.4.2.1.2自然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建筑建设条件、现状用地平衡表(用地分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与“规划用地平衡表”合并)。

6.4.2.1.3开发建设条件分析:区位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地形条件、建筑规模质量及旧区改造特点、开发建设难易程度评价等。

6.4.2.2规划原则、依据及目标

6.4.2.2.1规划原则

6.4.2.2.2规划依据:国标、省标、规划区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要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规划的设想及有关政策。

6.4.2.2.3规划目标

6.4.2.3土地使用规划

6.4.2.3.1规划结构:表达规划实际结构形态

6.4.2.3.2用地分类与构成:根据国际GBJ137-90及准则要求分至小类和细分类,并按实际涉及用地类型列制“构成表”。

6.4.2.3.3土地使用的相容性

6.4.2.3.3.1相容性—览表及说明

6.4.2.3.3.2土地合并或细划说明

6.4.2.3.4地块编码

6.4.2.3.4.1地块划分原则

6.4.2.3.4.2地块一般规模确定

6.4.2.3.4.3地块编码顺序

6.4.2.4土地使用强度与综合控制规划

6.4.2.4.1土地使用强度:地块面积、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控制性指标及规划平均容积率、平均建筑密度等。

6.4.2.4.2综合控制规划

6.4.2.4.2.1建筑物控制

6.4.2.4.2.1.1建筑物按地块性质、建筑性质规定后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等的距离规定;

20 6.4.2.4.2.1.2建筑间距根据日照、消防、通风、景观等要求规定的控制距离;

6.4.2.4.2.1.3相邻地段建筑规定;

6.4.2.4.2.1.4临时建筑物的控制要求;

6.4.2.4.2.1.5旧区保留建筑的控制要求。

6.4.2.4.2.2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6.4.2.4.2.2.1 消防栓、公用电话亭、开闭所、公共厕所、垃圾堆集点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6.4.2.4.2.2.2停车场配建标准

6.4.2.4.2.2.3绿地配置规定及管理要求、水系控制要求等

6.4.2.4.2.3城市风貌控制要求:重点区段、文物古迹、视线走廊的控制原则、控制指标及要求。

6.4.2.4.2.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览表:

项目

个数

一般用地规模 —般建筑面积 设置地块

6.4.2.5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表

编码 用地 用地 容积率 建筑 建筑限建筑 出人 绿地率小汽车

密度 高(%) 后退 口方位 (%)

(%)

(m)

停车泊位数

街区 地块

性质 面积

编码 编码

l l-Ol CR

l-02 C

6.4.2.5道路交通与竖向规划

6.4.2.5.1道路交通规划

(公顷)

6.4.2.5.1.1概况:所在地区城市道路系统情况

6.4.2.5.1.2规划区道路系统规划:道路系统组成、道路分级、横断面形式、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视距三角形保证规定等。

6.4.2.5.1.3静态交通规划:停车场、加油站等静态交通设施配置规定。

6.4.2.5.1.4限制机动车出入口规定:限制机动车出入部位

6.4.2.5.2竖向规划

6.4.2.5.2.1竖向规划原则

6.4.2.5.2.2地块竖向规划

6.4.2.6专项工程规划

6.4.2.6.1给水工程规划

6.4.2.6.1.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量指标及总量计算。

6.4.2.6.1.2输水管网布置原则

6.4.2.6.1.3加压站位置及数量

6.4.2.6.2排水工程规划

6.4.2.6.2.1排水体制

21 6.4.2.6.2.2雨水、污水排水量计算

6.4.2.6.2.3排水管网位置

6.4.2.6.3电力工程规划

6.4.2.6.3.1负荷计算、标准总量

6.4.2.6.3.2规划措施

6.4.2.6.4电信工程规划

6.4.2.6.4.1邮电规划

6.4.2.6.4.2广播电视规划

6.4.2.6.5燃气工程规期

6.4.2.6.5.1燃气消耗水平估算、气源选择、气源结构确定。

6.4.2.6.5.2燃气供应规模

6.4.2.6.5.3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调压站、灌瓶站、贮存位置等。

6.4.2.6.6环卫设施规划

6.4.2.6.6.1生活废弃物发生标准总量计算

6.4.2.6.6.2收集、转运方式

6.4.2.6.6.3密闭式转运处数

6.4.2.7绿地系统及景观规划

6.4.2.7.1规划区内绿地系统构成: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绿地范围及其分布。

6.4.2.7.2广场、雕塑、建筑小品,喷泉等景观点规划组织

6.4.2.7.3各类用地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控制标准

6.4.2.8地价等级评定

6.4.2.8.1用地等级评定

6.4.2.8.1.1评分标准的确定

6.4.2.8.1.2规划区各类用地等级的确定

6.4.2.8.2地价计算

6.4.2.8.3补偿规定

6.4.2.9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6.4.2.9.1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6.4.2.9.2建筑管理规定

6.4.2.9.3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6.4.2.9.4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6.4.2.9.5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6.4.2.10规划建设实施建议

6.4.2.10.1实施建设

6.4.2.10.2分期建设规划

6.4.2.10.2.1建设原则

6.4.2.10.2.2建设分期

22 6.5分图则由各街区(坊)地块规划图组成。

第七章 附 则

7.1本准则未含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7.2本准则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3 表一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类别

R低层住宅

R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城市中心等重要地段

建筑密度%

26-30

20-28

容积率

1.2-1.8

2.5-4.0

2.5-3.5

3.5-6.0

3.0-4.0

5.5-6.5

2.2-2.5

3.0-5.O

一般地区

建筑密度%

15-25

20-25

18-25

30-40

30-36

33-36

35-42

32-38

26-32

22-30

25-35

25-30

30-60

30-45

45-60

30-45

容积率

O.5-0.7

1.0-1.5

3.0-3.5

0.9-1.5

2.0-3.O

3.0-3.5

2.5-3.5

4.6-6.O

l.8-2.3

2.5-4.5

1.7-2.4

2.0-4.0

0.6-1.5

l.2-3.5

O.6-1.5

l.2-2.5

老城区

建筑密度%

30-35

35-40

35-45

45-60

36-45

40-60

35-50

容积率

l.5-2.3

1.O-1.6

1.5-3.0

2.4-4.2

2.0-2.5

0.6-1.8

1.5-3.0

R自建住宅(低层)

C办公建筑多层 35-42

高层

高层

高层

M标准厂房多层

高层

M普通厂房低层

多层

Y普通仓库低层

多层

28-35

38-45

28-35

C商业建筑多层 40-45

C/R商住楼多层 30-38

表二

配套公建项目及设施控制表

类别

教育

项目

托幼

小学

普通中学

门诊

卫生站

医院

文化站

居民活动场

粮油店

煤气站

书店

集贸市场

银行

邮电局、所

变配电站

煤气调压站

高压水泵房

公厕

垃圾收集、转运

存车处

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居委会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设置地块

设置位置

医疗

卫生

文化

体育

金融

邮电

行政

24 表三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1

2

3

4

5

6

7

8

9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低层独立式住宅

多层住宅/其它低层住宅

高层住宅

单身宿舍

基本教育设施(中小学、托幼)

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居委会,派出所等)

小区体育设施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R R R C C C C

商住 工业 仓库 市政公用设施 绿地

C C C M M W W U U U U U U G G

U

h

小区文化设施(活动站/文化馆)

10 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13 小商品市场

14 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15 小区以上(居住区级市级)行政管

理设施

16 小区以上级(同上)商业服务设施

17 小区以上级(同上)立化设施

18 小区以上级(同上)娱乐设施

19 小区以上级(同上)体育设施

20 小区以上级(同上)医疗、卫生设施

21 特殊医院

22 一般办公机构

23 一般旅馆

24 旅游旅馆

25 商住综合楼

26 高等院校大中专院较

27 职业技工成人业余学校

28 科研设计机构

29 社会停车场库

30 加油站

31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32 汽车修理保养场

33 客、贷运公司站场

34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35 污水处理厂垃圾场

36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37 对环境基本无污染的工厂

38 对环境有轻度污染的工厂

39 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工厂

40 普通仓库

41 危险品仓库

42 特殊教育设施

25 表四

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表

设施分级

居住区

居住区

居住区

居住区

居住区

序号 设施名称

l

2

3

4

5

医院

门诊所

居民运动场

文化话动中心

街道办事处

集贸市场

公共厕所

托儿所

幼儿园

一般规模(平方米/处)

用地面积

15000-25000

3000-5000

lOOO0-15000

8000-12000

300-500

建筑面积

12000-18000

2000-3000

4000-6000

700-1200

居住区、小区 6

居住区、小区

居住区、小区 7

小区

小区

小区

小区

小区

小区

居住组团

居住组团

居住区 1000-1200

1500-2000

小区800-1500 500-1000

60-100

1200-1600

1500-2400

6000-8000

11000-14000

30-60

1500-2500

150-300

30-50

8

9

10 小学

ll 中学

12 菜市场

13 文化站

14 居委会

15 垃圾站

26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配比例

1

内容

总图则

(一)规划用地位置图(区位图)

(二)规划用地现状图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

(四)规划结构图

(五)地块编号及总控制指标图

(六)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七)道路交通规划图

(八)竖向规划图

(九)工程管线规划图

1.给水规划图

2.排水规划图(雨水、污水)

3.电力规划图

4.电信规划图

5.燃气规划图

(十)绿化系统及景观规划图

(十一)规划意向图(可另计费)

(十二)管线综合图(可另计费)

2

3

4

5

6

比例

60%

2%

2%

20%

2%

5%

3%

3%

3%

17%

3%

5%

3%

3%

3%

3%

——

——

10%

10%

10%

5%

5%

分图则

规划文本

附件-规划说明书

附件-基础资料汇编

项目负责人

27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xiaochengxu/1690558427a368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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