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一与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红一与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年5月2日发(作者:)

王红一与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2

【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19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景象师玉婷郑鹏

【审理法官】景象师玉婷郑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红一;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红一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红一

【当事人-公司】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歆琪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歆琪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歆琪

【代理律所】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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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红一

【被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2.案涉借款本金金额系86000

元还是71860元;3.华农文惠公司与王红一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已因清偿而消灭。

若按照华农文惠公司所主张,即王红一超出当期应还本息归还的大笔款项系让华农文惠公司

分期扣除剩余本息,明显与常理不符。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举证通知

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华农文惠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王红一出具的《还款证

明》载明,“王红一(51012794):2017年4月28日通过我司旗下“文创汇”平

台向社会公众出借人借款(本金)8.6万元,利息合计14627.02元。截止到2018年3月14

日,已累计归还贷款72180.80元”。 王红一(甲方)与华农文惠公司(乙方)于2017年4

月28日签订的《融资信息服务协议》(协议编号:2)约定,甲乙双方确认,融

资服务费和居间费从甲方融资金额中支付,融资服务费和居间费在项目满标放款时,由乙方

合作银行一次性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甲方同意委托乙方通过乙方银行账户向居间方支付居

间费。甲方确认其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王红一,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6215××××2874。甲方可根据文创汇平台提前还款规则申请提前还款。甲方向

乙方缴纳的融资咨询及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借款人王红一(甲方)、出借人(详见附件2

《投资人列表》乙方)、平台公司华龙文惠公司(丙方),三方签订的《融资借款协议》第一条

第十款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甲方欲提前还款的,应向丙方提申请,经丙方按照还

款规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规则如下:1.甲方须自借款协议成立之日

起,连续还款不低于2期。2.提前还款申请时间段为当期T+1日至下一期T-9日。3.甲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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