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6.12

•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

• 【施行日期】2020.06.12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68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1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0年6月12日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

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三)存托凭证;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

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

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

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

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

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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