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行条例)

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行条例)


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

贵大学位〔2015〕8号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大学

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

行条例)》的通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

行条例)》已经贵州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暂行条例)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

共印6份

附件:

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暂行条例)

根据《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

定,现就我校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修改

说明如下:

一、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专业学位除外):至少在SCD数据库收录刊物或

各一级学科点自列期刊(报研究生院备案)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

术论文1篇.

2。博士学位: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需满足下列情

况之一:

(1)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2)SCI IF≧3.0 的期刊论文1篇;

(3)SCI期刊论文2篇;

(4)SCI期刊论文1篇 + 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论文

1篇;

(5)SCI期刊论文1篇 + EI来源期刊论文2篇。

3。文理交叉学科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满足下述条件

之一亦可授位:

(1)S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1篇;

(2)A&H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1篇;

(3)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论文2篇;

(4)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论文1篇 + CSSCI来源期

刊学术论文2篇。

4.自主增设学科博士点按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公示

的授位条件执行。

5.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校规定更

高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二、署名单位要求

1.毕业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

者单位应署贵州大学.经编办批复的贵州大学下属学术机构亦

应在机构名称前署名贵州大学。

2.申请学位者提交发表的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

(共同第一作者不计入),但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视为

第一作者:

(1)要求教授或者知名学者为第一作者以及没有通讯作者

的期刊,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学位申请人;

(2)以姓氏笔画排名署名的期刊,导师证明学位申请人是

第一执笔人。

三、其它说明

1。跨一级学科发表的学术论文,能否予以认可由各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推荐,报学科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自主增设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

要求由其所属一级学科授权点决定,但原则上不低于自主设置

信息平台公示的授位条件要求.

3.毕业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

规定格式如实填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非学术性文章一律不得

列入.若伪造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按学校有关学术不

端处理办法处理。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进行审核,

严格把关。

4.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上述学位授予

的基本条件,但满足毕业条件者,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

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博士2年,硕士1

年)满足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后,由本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

申请,再审议其学位授予资格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本暂行条例经贵州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5

年6月19日召开的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从2015级开始执行。

2015级以前研究生仍按《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

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执行。

五、本暂行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

释.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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