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亮:是正常评论还是恶意攻击?

王伟亮:是正常评论还是恶意攻击?


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

是正常评论还是恶意攻击?

――从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看文艺评论与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基本界限

王伟亮

【内容提要】文艺评论是新闻媒体中常见的报道形式之一,对于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有不可或缺的积

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如果不加注意,也可能面临名誉侵权诉讼的风险。从我国目前已有的涉及文艺评论

方面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其最终构成侵权的门槛还是较高的,作为发表批评文章的新闻媒体一方,还处

于一种相对有利的“受倾向保护”状态。在自然人的名誉权与新闻媒体的正当评论权利(表达权)乃至社

会整体利益的衡量之间,后两者无疑占了上风。本文所研究的即是一起新闻媒体胜诉的案例,这是最高人

民法院近几年来公布的少有的新闻侵权案例之一。判例在我国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所隐含的最高院对

此类案件裁判标准的倾向却是不言而喻的。本文首先用相当篇幅对该案进行了白描性的介绍,使读者对案

件能有一个直观和详细的了解,然后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思考。

【关键词】名誉权 文艺评论 基本界限

Abstract

As one of the common reports, the art and literature review has a positive role which cannot be ignored on art

and literature development. While in the same time, it may also face the risk of lawsuit. In general, it is now

difficult for the plaintiff to carry the cause in Chinese mainland. The case in this article is one of the several ones

promulgated by the Supreme Court. Although the case has no legal binding in Chinese mainland, it is self-evident

that the Supreme Court’s trendency of judgement on similar cases covered in this case.

Keywords: the right of honor art and literature review basic limits

“我并不太尊敬那些很容易被批评激怒的学者。在体育界,人们说记录是用来打破的。而在学术界,

学术作品则是用来被批评的”。

——丹尼尔·J·索拉乌(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针锋相对――余一中的诉求与《新闻出版报》社的答辩

1.当事人双方

原告:余一中,男,57岁,南京大学教授,住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

被告:《新闻出版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芬之,该报社总编辑。

2.诉因及一审受理法院

原告余一中因与被告《新闻出版报》社发生侵害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

3.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与提供的相关证据

原告诉称:我以学者的良心和应有的严谨态度发表文章,对电视连续剧《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文学剧

本中出现的编校错误提出批评后,被告发表署名文章,说我是“项庄舞剑”、“借题发挥”,“批评的用心值

得怀疑……”等等,并在“编者按”中,还把我对剧本编校方面提出的批评,说成是“大是大非的问题”。

我的文章批评公开发行的文学剧本的编校质量,不仅是行使学术批评的正当权利,也是行使读者应有的权

利。被告发表署名文章对我进行指责,完全是主观武断的产物,是不负责任的诽谤之词。被告在刊登该署

名文章时,不仅不尽审查的义务,反而以“编者按”进一步上纲上线,为把纯学术讨论的问题引到政治上

推波助澜。

被告刊登的文章和“编者按”发表后,我的领导、同事、朋友和学生都非常关切,询问“是不是政治

上出了什么问题?”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我在学术界的声誉和形象,给我精神上带来很多痛苦。故请求判令

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除向法庭提交了该署名文章和“编者按”的复印件以外,还提交了四份证人证言,以证明署名文

章和“编者按”带有政治色彩,改变了正常的学术讨论性质和气氛,使原告精神激愤、焦虑,未能按期完

成科研项目,同时也给原告的家庭生活带来影响。

4.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报社不否定学术意见的发表,但学术研究的发表应保持慎重的态度,且应有一定的范围。

原告的批评,实际是全盘否定《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报社刊登署名文章并加注“编者按”,目的是

想引起读者讨论《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否为一本好书,是行使舆论监督的正当权利,没有侵害原告的名

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四份证人证言,只是证人自己的观点,且与本案无关。

二、孰是孰非――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

1.基本事实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余一中是南京大学外国文学研究所教授,近年来陆续发表了《〈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一本好书

吗?》、《炼出的“一炉废钢”》、《“大炼〈钢铁〉”炼出的废品》等文章。其中《〈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一

本好书吗?》一文,从时代与作品的真实性、作品主人公的艺术形象、作者与作品的编辑加工、作品被大

众接受的过程,以及中文全译本的问题等方面,对前苏联出版的小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进行了分

析、评论,结论是:该书不是一本好书,应当把它送进历史的博物馆,而不是把它介绍给年轻一代。《炼

出的“一炉废钢”》和《“大炼〈钢铁〉”炼出的废品》等两篇文章,则主要针对一本名为《钢铁是怎样炼

成的(电视连续剧文学剧本)》(以下简称文学剧本)中出现的字词、修辞、语法、体例、标点、地名、人

名、称谓等编校错误提出批评。

针对原告余一中的上述文章,被告《新闻出版报》社在2000年6月26日的《新闻出版报》上,

刊登了署名钟宜渔《由批评编校差错所引发的论争》(以下简称“钟文”)的文章,并配发“编者按”。“钟

文”认为,“余先生指摘文学剧本的编校质量是项庄舞剑”,只要综合考查余一中在三篇文章中的一系列评

论就可以看出,“其批判编校质量只是一层薄薄的面纱,借题发挥的后面却做着一块更厚重的文章”。“钟

文”在摘引了余一中三篇文章里对《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以及对同名电视连续剧发表的一些评论原

话后,认为:“余一中先生对《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及同名电视连续剧的评判态度已不是严肃的学术

研究,而是在借题发挥肆意攻击”,“如果带着政治和自己的狭隘眼光、偏见来评判一部被公认了的优秀文

学作品,这种批评的用心就值得怀疑”。《新闻出版报》配发的“编者按”中写到:“围绕出版《钢铁是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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