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
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
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
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博士
论文,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
究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一)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三等科技成
果奖。
(二)发表符合如下条件的论文:
1.理学、工学学科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
论文在SCI、E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
心期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生,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
论文在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
心刊物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对博士研究生应获研究成果的说明
(一)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
法计算:
1.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每项授
权实用专利按1篇权威A类学术论文计。
2.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权威A类刊物论文
计。
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可按1篇A类学术论
文计。
4.博士生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每项计1篇一级或A类学术论文。
5.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
术论文计。
(二)个别二级学科认为上述标准不适合该学科情况,可说明
理由,提出该学科适用标准,书面报告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分
学位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学校审批。
(三)个别博士生因上述标准不足以对其成果作出恰当评价,
而影响正常申请学位时,需由导师向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报
告,申明理由,由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其
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
备案。
第五条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
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
之导师)完成人。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未能取得本规定要求
的研究成果,但其已发表成果和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
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
校学位办审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向学校
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四川师范大
学博士研究生答辩申请表》(见附件一)、《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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