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


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

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1.11.16

• 【字 号】辽医保发〔2021〕11号

• 【施行日期】2021.11.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

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辽医保发〔2021〕1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和《中共辽

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

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通知》的要求,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

化开展,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深化三医联动改革,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

制,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

形成机制,加快形成与全国各省统一开放、有效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

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

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

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

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

供应稳定。

(二)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

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

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参加集中带量

采购的企业应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作出承诺。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配送企业。

(三)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承担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平台采购。参

与的医药机构应统一执行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和采购结

果,并参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执行。

三、分级推进

(一)扎实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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