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

全国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


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全国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

…………

3 编码方法

3.1 本标准为层次代码结构,共分四层(不包括门类),每层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

示。为便于检索,设置了门类,用英文字母表示其顺序。

3.2 每层的代码一般从“01”开始,按升序排列,最多编至“99”。但第三层代码

的编写另有特殊规定,见3.6。

3.3 各层中数字为“99”的代码均表示收容类目。同一层内分成若干区间时,每个

区间的收容类目一般用末位数字为“9”的代码表示。

3.4 第一、二、三层的类目不再细分时,在它们的代码后面补“0”直至第八位。

3.5 各层均留有适当空码,以备增加或调整类目用。

3.6 第三层设有“开列区”,其类目用“01”至“09”表示。不设开列类目时,主

分类区第三层类目的代码一般从“10”开始编写。开列区类目在代码前均标有“※”号。

4 有关“开列区”的规定

4.1 “开列区”类目的设置

为满足管理上的特殊需要,本标准在第三层设有“开弄区”。该区类目有下列两种情

况:

a.对主分类区类目所含产品(商品、物资)按不同属性重新分类,例如,对于特厚钢

板,在主分类区已按钢种分类,在开列区又按用途将其分为“锅炉用特厚钢板”、“压力

容器用特厚钢板”等;

b.按各种不同要求设置类目,例如,在主分类区已按加工工艺对金属切削机床进行了

分类,但在管理上尚需了解金属切削机床的技术装备水平,因此,在“开列区”又补充设

置了“数控机床”、“高精度机床”等。

4.2 开列区类目的使用规定

开列区类目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关系,因此一般不能进行汇总;由于存在交叉关系,

也不能与主分类区类目一起汇总。

5 计算单位

本标准一般采用不加量词的计算单位,使用者可根据需要加以适当的量词。未给出计

算单位的产品(商品、物资),需汇总时,可以暂用“元”。

6 使用要求

6.1 本标准为国民经济统一核算和国家经济信息系统提供了统一的全国工农业产品

(商品、物资)分类编码体系,各部门、各地区必须按照本标准及国家对使用本标准的有

关要求整理上报资料。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web/1713048101a2172450.html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

  • 暂无评论

联系我们

400-800-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admin@example.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