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发(作者:监控录像机硬盘)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就公司股份锁定期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代培训资料以及实践作法整理如下:
一、 主板、中小板锁定期限规定:
序号 股份类别 锁定期 依据
(1) 《公司法》第142 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 条款: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 条款: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
发起人(非控股股
东)持有
1
年
2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5 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一)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首
3 年/特殊情形下经
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交易所同意可豁免
(2) 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二):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
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修订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发行人
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
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2008 年修订后
3 年(实践作法)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删除了该条规定,但目前
实践中,证监会一般要求以上述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
六个月。
3 增资股东持有
4
受让股份的股东
持有
1 年/实践中区分情
况分1年和3 年
(1) 依据同“发起人(非控股股东)持有”。
(2) 实践作法为3 年(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1 年(受让自其他股东)。案例:江苏
宏宝(002071),1 年(通过拍卖取得原发行人的股份);湘潭电化(002125),3 年(通过受让所
得,股东自愿承诺)。
(1) 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或发行人的送股取得新
股的股东的锁定期。对该类股份的锁定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是上市公司自愿承诺。
(2) 实践作法中视同为增资扩股,锁定3 年。案例:新野纺织(002087),3 年;鲁阳股份(002088),
3 年。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 条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1) 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为增加发行成功率,可灵活安排锁定期。
(2) 方正科技(600601)配股,无锁定期;益民百货(600824)和厦门国贸(600755)配股,分
为有锁定期和无锁定期。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5 条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
要求:……取得的上市公司A 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这里不仅仅包括首发、公开增发和非公开
增发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还包括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对战略投资者
来说,不管以何种方式进来,锁定期都是三年。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74 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
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
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5
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份及送红股的
股东持有
定向增发的股东
持有
公开增发和配股
的股东持有
股东自愿承诺/3 年
(实践作法)
6
1 年/3 年(视股东
身份)
7 无相关规定
8
境外战略投资者
持有
3 年
9
收购上市公司的
收购者持有
作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关联
股东持有
1 年/特殊情形不受
限制
10
东南网架(00213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及其兄长郭林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3 年(实践作法)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类似
的案例还有利欧股份(002131) 、天邦股份(002124)等。
11
构成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持有
同时为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的自
然人股东
荣信股份(002123):“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
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3 年(实践作法)
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浔兴股份
(002098)。
三维通信(00211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寅、周美菲、王萍、金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3 年(实践作法)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整
理如下:
(1)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前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 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 在离职后的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 在允许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入公司股份后应持有超过6 个月的期间;如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12
13
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
分情况讨论
二、 创业板锁定期限规定:
序号 股份类别
发起人(非控股股
东)持有
锁定期 依据
(1) 《公司法》第142 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5 条款: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 1 年
2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3 年/特殊情形下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交易所同意可豁免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
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7 条款规定: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
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 条的规定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还需在发行人
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
1 年、2 年内转让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存在股份总量限制(2) 2009 年第一期及2010 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讲义的标准: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刊
/3 年(实践作法) 登招股书之日)前12 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股份,新增份持有人承诺:持有人应自持有该股份之
日起(工商登记为准)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大多数已上市公司新增股份锁定期采用的是保荐人培训讲义的标准,即比照
实际控制人,将新增股份锁定期锁定为3 年。例如三川股份(300066)、华谊嘉信(300071)、数字
政通(300075)、奥克股份(300082)等。
(1) 依据同“发起人(非控股股东)持有”。
(2) 2010 年保代培训:(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一般实践作法为3 年(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或1 年(受让自其他股东)。
2010 年保代培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
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3 增资股东持有
4
受让股份的股东
持有
1 年/实践中区分情
况分1 年和3年
5
作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关联
股东持有
3 年(实践作法)
6
没有或难以认定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公司股
东持有
3 年(实践作法)
2010 年保代培训: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
之日起锁定三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1%。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关
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整理如下:
(1)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前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5)在允许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入公司股份后应持有超过6 个月的期间;如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
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
分情况讨论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num/1715920609a2692104.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