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瑞华、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

夏瑞华、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


2024年5月8日发(作者:联想一体机关不了机)

夏瑞华、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

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4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斌陈榕朱映红

【审理法官】石斌陈榕朱映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夏瑞华;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南昌铁路公安局

【当事人】夏瑞华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

【当事人-个人】夏瑞华

【当事人-公司】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南昌铁路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夏瑞华

【被告】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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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扣押管辖证据确凿行政复

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

人夏瑞华关于列车晚点不是其造成的而是G1394列车长和鹰潭北站客运值班员造成的上诉意

见,经查,G1394列车乘务员魏龙侠、列车长陈娇娇的陈述,夏瑞华同车厢旅客谷娉、王恩

来、汪宁、吴启萍的证言,鹰潭北站副站长王苏宜、鹰潭北站客运值班员王英文、宋宜兵的

证言,鹰潭铁路公安处鹰潭北站派出所民警俞建新、周寰、章强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被扣

押的机车驾驶证、便乘证照片,南昌局集团公司鹰潭车站鹰潭北站出具的列车晚点证明材

料,鹰潭机务段武装保卫科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G1394列车列车长2019年8月20日工作

记录仪视频,鹰潭北车站派出所民警俞建新执法记录仪视频相互印证证实,夏瑞华于2019年

8月20日持无效证件无票乘坐G1394列车,被列车工作人员依照《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

规定扣押证件并要求补票,其不补票且辱骂、动手威胁列车长,被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劝下

车后又辱骂、威胁列车长并阻止列车长上车,后被赶到的车站派出所民警带走,导致G1394

列车晚点。夏瑞华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治安管

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

定:“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

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鹰潭铁路公安处负有对发生在列车上的治安

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南昌铁路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

定,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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