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铁路客运记录及电报

铁路客运——铁路客运记录及电报


2024年4月24日发(作者:ios14越狱后必装插件)

第八章 铁路客运记录及电报

第一节 铁路客运记录

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

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一、铁路客运记录的填写规定

1.据实填写,事项齐全。编写的客运记录应内容准确、具体、详细、齐全、完整,如

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构、假想、臆测。如涉及旅客车票时,应有发到站、票号;涉及行李、

包裹票时,除应有发到站、票号外,还应有旅客、发(收)货人姓名、单位、物品品名、

数量、重量等,不得漏项。

2.语言简练,书写清楚。记录语言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说明问题。字体要清楚,

不得潦草,不写自造简化字。

3.客运记录应有顺序编号,加盖编制人名章。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接收人,另

一份由接收人签字后自己留存。对留存的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存查。二、铁路客

运记录的编写范围

(一)列车编写客运记录范围

1.列车开车1 h后卧铺仍无人使用,列车已将该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车时,

列车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到站退还

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2.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

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

票费。在列车上发生时应编制客运记录。

3.发生车票误售、误购,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

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

4.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列车交前方停车站免费送回时。

5.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或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

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

6.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

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时。

7.在列车上,旅客因病不能继续旅行,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有医疗条件的车

站转送医院治疗时。

8.因铁路责任,致使旅客在中途站办理退票,退还票价差额时。

9.发现旅客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乘车,移交最近前方停车站或有

关车站处理时。

10.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危险品除外),无钱或拒绝补交运费,移交旅客到站或

换车站处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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