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欧盟日本标签要求

韩国欧盟日本标签要求


2024年4月21日发(作者:小米旗舰店官方旗舰店)

韩国市场-食品标签要求

韩国对食品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KFDA)负责,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制定并执行食品相关标签的标

准。所有进口的食品必须附有韩文的标签。标贴可被使用,但不应轻易地被移

去,亦不得遮盖原来的标签。韩国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具体如下:

1 .食品标签强制性标注的内容

食品标签必须强制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沥干物、

原产国、日期标示和贮藏指南、食用方法(仅适用于冷冻食品)和保质期。

茶、饮料、特殊营养食品、健康补充食品等应标示食品类型;需标示除人

工添加的水之外的五种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四种及四种以下时可只标主要

成分;容器、包装材料的标示要求;其他说明和警示性标注内容(辐照食品、

饮料酒、含苯丙氨酸的食品、易腐食品等);

2 .豁免标注的要求

属于立即制作、加工并销售的食品,可将标示事项(只标注食品名称、厂

名、制造时间、保管和处理方法)标示在陈列架(箱)或其他标示牌上,可免

于单个产品的标签。散装销售食品如果冻、糖果等,需在大包装上标示品名、

生产厂商、生产时间等。

3 .字体字号、标注位置等的规定

质量和体积要求使用国际单位制。标示内容应清晰且在指定的位置上,其

中,食品名称、类型、重量、容量和件数,必须在容器或包装的主标示面上一

起标示。其它的项目不做特别要求。

需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包装或容器上,但对容易影响食品卫生的内

包装(如干果类、糖块类、巧克力类、口香糖等),可以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

或容器上。

主标示面上的食品名称用7号以上、22号以下的印刷字;食品类型、重

量、容量及件数用12号以上印刷字。制造日期、流通期限、配料名、成分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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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等使用7号以上印刷字。厂名、厂址、营养成分、其他标示用6号以上印刷字。

4 .配料成分的标注要求

首先应注明《食品准则与标准》中规定的主要成分,然后按质量降序列出其

他四种或更多的成分;除个别情况外无需标注成分含量;无分类名称的使用规定;

加工用水不需要标出。

5 .净含量和固形物(沥干物)的标注

应按内容物的状态,用重量、容量或个数(件)来标示。内容物为固体或半

固体,用重量标示;液体,用容量来标示;固体和液体的混合物(包括不能直接

饮用的液体),用重量或容量标示;如用件(个)数标示其内容物时,应在括号

内标示重量或容量。使用之前,需要丢弃的液体(按产品的特性,自然产生的液

体除外)的食品,须标示固形物的重量。

6 .原产国、制造、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需标注的责任者范围包括: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原

产国,但是,外国的制造厂名,以外文标示时,不必再用韩文标示;除制造厂家

之外,如果要把商品分销商或流通专门销售商的销售商名称及所在地一并标示时,

应使用不大于制造厂名标示字体的印刷字标示销售商名称和所在地。标示标准规

定的标示事项之外的销售商商号或商标,应使用不大于制造厂名字体的印刷字。

原产国必须强制性标注,如果进口食物成分比例很小时可免标注。

7 .贮藏指南和食用方法的标注

标示流通期限时,需要特殊使用或保存条件的食品应一起标示贮藏指南。例

如,需要冷冻或冷藏流通时,须注明“冷冻保存”或“冷藏保存”,并标示保持

质量所需的冷冻或冷藏温度。易腐食品、需烹调或加热食用的产品以及冷冻食品

需标注贮藏指南;冷冻食品需标注食用方法。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KFDA)于2003年8月颁布了《韩国食品标签标准》,全面详细描述了韩国的

食品标签要求,包括对进口食品标签的要求。

韩国食品标签标准(第一部分)(FoodsLabelingStandard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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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食品标签标准(第二部分)(

韩国食品标签标准(第三部分)(FoodsLabelingStandards

FoodsLabelingStandards2))

3))

基本要求

• 食品标签应使用区别包装底色的字体、色调和大小。•食品标签须用不能

抹掉的墨水印制、刻印或烧印等。须用韩文标示,但为了帮助消费者理解,可

以混用或并用汉语或其他外语,字体应小于或等于韩国语印刷字体。进口食品

或依据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外语可比韩国语印刷字体大。•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

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食品类型、厂商名称及地址、日期标示、配料和净含量。

进口食品标原产国。

• 质量和体积要求使用国际单位制。标示内容应清晰且在指定的位置上,

其中,食品名称、类型、重量、容量和件数,必须在容器或包装的主标示面上

一起标示。其它的项目不做特别要求。

• 需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包装或容器上,但对容易影响食品卫生的

内包装(如干果类、糖块类、巧克力类、口香糖等),可以标示在最小销售包

装或容器上。

• 主标示面上的食品名称用7号以上、22号以下的印刷字;食品类型、重

量、容量及件数用12号以上印刷字。

• 制造日期、流通期限、配料名、成分及含量等使用7号以上印刷字。厂

名、厂址、营养成分、其他标示用6号以上印刷字。

净含量(固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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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按内容物的状态,用重量、容量或(件)个数来标示。内容物为固体或

半固体,用重量标示;液体,用容量来标示;固体和液体的混合物(包括不能直

接饮用的液体),用重量或容量标示;如用件(个)数标示其内容物时,应在括

号内标示重量或容量。

• 使用之前,需要丢弃的液体(按产品的特性,自然产生的液体除外)的食

品,须标示固形物的重量。

原产国、制造、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 须标示制造厂名和负责制造厂家的产品退换业务部门的所在地。

• 除制造厂家之外,食品分销商、专卖销售商、食品进口销售商等须与厂

名并行标示其所在地、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原产国,但是,外国的制造厂名,以

外语标示时,不必再用韩国语标示。

• 除制造厂家之外,如果要把商品分销商或流通专门销售商的销售商名称

及所在地一并标示时,应使用不大于制造厂名标示字体的印刷字标示销售商名

称和所在地。标示标准规定的标示事项之外的销售商商号或商标,应使用不大

于制造厂名字体的印刷字。

罐装食品,年的表示只用最后数字,10月、11月、12月分别用0、N、D表

示,表示1月至9月时,在前面加零。

贮藏指南

• 标示流通期限时,需要特殊使用或保存条件的食品应一起标示贮藏指南。

例如,需要冷冻或冷藏流通时,须注明“冷冻保存”或“冷藏保存”,并标

示保持质量所需的冷冻或冷藏温度。

免于标示条件及要求

对某些有自己特性的食品,其标示方法可不遵守必须标示内容的规定。

• 不需标示所有配料名称,只注明主要成分,然后按重量降序列出四种或更

多的成分。不需标示各种成分的实际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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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于标示。

• 除易腐变质食品、需要烹调或加热的食品、冷冻食品外,其他食品可以免

于标示储藏指南。

• 除冷冻食品外,食用方法可以免于标示。欧盟食品标签

欧盟成员国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希腊、荷兰、爱尔兰、

卢森堡、比利时、丹麦、奥地利、瑞典、芬兰、西班牙、捷克、塞浦路斯、爱沙

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25个

国家食品标签的法规是欧盟作为一个地区经济共同体制定的,在食品进入这一地

区时,标签不仅要遵守此法规,同时还要符合具体输往国的规定。标签的一致性

有助于内部市场的平稳。如果共同体没有特定规定时,各成员国可以附加某些民

民族性规定,并可以加到本指令的普遍规定中,这些规定应该通过欧盟的决议程

序。

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 食品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应真实、易于理解、位置明显清晰易认、不易擦抹,

且不可被其他文字图案所遮蔽。标签上禁止使用误导消费者或称食品具有药物成

分的信息。不能提示该食品拥有特殊特性,而其他食品都拥有这一特性。•食品标

签应使用英语,或翻译成各成员国消费者易懂的语言。例如法国使用法语。•食品

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厂商(制造商、

生产商、经销商或分销商等)名称地址、日期标示(包括生产日期、保存期、保

质期等)、特殊的贮藏或使用条件、使用说明、酒精含量和批次。

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酒精含量及欧盟条例关于特殊食品的其他必标

内容必须标注在同一视野中。

• 对于计划供给大众饮食店用于加工的食品和计划售给最终消费者,但在售

给最终消费者以前已售出的食品,其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保质期(„之

前食用)、制造商、包装商的名称地址商标、牌子以及想象的名称不能代替食

品名称。

标签上应标示食品的全部配料,并按重量递减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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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料表前应有“配料(ingredients)的字样。

• 配料应使用专用名称或种类名称,对于单一配料食品或符合豁免要求的食

品可免于标注配料表。净含量•应用公制单位标示

液体升毫升

其他千克克

• 字体要符合要求,在净含量后面加小写字母“e”,字体的高度不小于3毫

米。

• 固体食品置于液体介质中时应标示固形物含量。液体介质包括混合液、冷

冻或速冻后的混合物,在加工中对必需物质起辅助作用,对消费者不是决定因素。

如盐水、糖水等。

• 预包装食品由2个或2个以上同品种同重量的单个包装组成,标注净含量

时应标注个体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原产国

必须标注

• 、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

必须标注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

• 、日期标示(包括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

• 日期标注是必须的。标注方式为日/月/年,不可以使用代码。保质期不超

过3个月时,显示日和月就可以。保质期大于3个月小于18个月时,显示月和

年。大于18个月显示年。

• 日期标注前标示字样为:“最好在

.之前食用(Bestbefore„.)”,或“最

好在„

.结束前食用(Bestbeforeend„.)”。

对于易腐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很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的食品,

其保质期应标示为“

〃〃

之前食用(useby)”字样。必要时还应标注贮藏条

件。可以用不同国家的语言(西班牙、丹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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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质期与贮藏有关系时,应标注贮藏条件。

7、特殊贮藏条件

特殊贮藏条件和食用条件应在标签标注,如果贮藏条件会影响食品使用期限

时,该条件必须遵循使用期限。

8、食用指南

对于若没有食用说明便不可能正确食用的食品应标明食用说明。说明应能使

消费者正确理解、正确食用。

以字母L开始,标注食品标签上或指示明显区分的位置。营养标签

• 营养标签不是强制性的。除非欧盟指令有规定或产品标签、外观或广告中

做出营养声明外。

• 营养标签必须包括营养成分的数字声明,用每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

(根据标签定量)或每部分(假定包装上说明部分总数)标注。

资料应以表格形式描述,如果有空间,数字必须对齐呈直线。否则,以线性

形式。日本食品标签

日本标签要求:

日本把标签称为标示,记载在食品容器包装上的文字或图形。包括透过包装

容器可以看到的文字图形以及在内部的说明书

食品标签上使用日本国文字,要正确使用通俗易懂、便于食用者购买该食品

或添加剂的用语.

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名称、日期标示、厂商(制造商、生产商、经销商或分销商等)名称地

址、配料表、净含量、食用方法或保存法、添加剂其他标示事项。含有添加剂的

食品,要标明“食品添加剂”及该添加剂的物品种类。添加剂的名称,属化学合

成添加剂则需要使用规定的品名;其他添加剂由厚生大臣规定品名。有标示量规

定的添加剂,应标明百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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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用“克”或“公斤”为单位,单位必须明确标示,同时在内容量标示

的文字后面,加括号标示(X个放入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及添加剂不再标示生

产日期,而要标示保质期。•标示日期用顺位六位数,具体方法为:尝味期限:

XXXXXX。进口商品,可用进口商名称代替生产厂名称。•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

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标示出生产厂名称(进口商品为进口商名称)及加工

厂名称(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对于进口商品,可以用进口商经营部地址代

替生产厂地址。包装容器为玻璃瓶时,应标明“冷藏”。

•可常温保存的制品,应标明“不得保存于超常温度”等含义,以便于识别。

免于标示的规定1、容器包装(容器包装为零售包装时,即指该包装)的面积为

30平方厘米以下的食品,可省略其标示。

2、依其成分属化学合成品以外的添加剂,按厚生大臣规定的品名进行生产、

加工或进口时,可以省略标示其成分及其百分含量营养标签•适用范围对加工食

品的强制性营养标签应对营养素进行营养声明•营养素:热量、蛋白质、脂肪、碳

水化合物、矿物质(钙、铁、钾等)、维生素等。•营养标签内容1、必须用日文,

在容器不开启易见部位

2、营养标签包含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以及其

含量。3、应以每100克,每一份,或一只为单位,营养素含量应标注具体数值和

上下限。

可以标注含义为“能补充”的营养声明下列营养素可以标注“高”或“来

源”蛋白质、膳食纤维素、钙、铁、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

、维生素C、维生素D、烟酸。必须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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