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9日发(作者:三星i8160官方rom)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三)
考点3: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P40)
(二)交付的种类
1.现实交付(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2.交付替代(P40,教材举例)
考点4: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P40)
(一)变动规则
1.登记生效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力。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
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5年新增)
1.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
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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