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6日发(作者:清理垃圾的软件哪个最好)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
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
与管理活动,适用本 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
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
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 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
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
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
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二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 可能危害计
算机系统安全的;四 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 不符合我
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三 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
产品管理工作;四 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
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 范,进行符合性检测;五 制定全国
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 发布软
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 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
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 软件的登记;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
经营或者销售;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
所规定的有关鼓励 政策;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xitong/1712334958a2043200.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