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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
电[2013]132号)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3.07.19
• 【文 号】发改电[2013]132号
• 【施行日期】2013.07.2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
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
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
(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25元和31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
价格分别为每吨8470和764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
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
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870元和8045元。其中,供渔业、林
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
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
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
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
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
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7月19日
附件1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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