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江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司侵

于江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司侵


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十大品牌蓝牙耳机)

于江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

开发区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4

【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26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萍于大海郭林涛

【审理法官】张丽萍于大海郭林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于江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司

【当事人】于江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江东

【当事人-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艳梅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艳梅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艳梅

【代理律所】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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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于江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司

【本院观点】于江东因参与其所单位团体套餐活动,委托同事张晓东与联通高区分公司签订

服务协议,享受联通高区分公司提供的月资费为136元、连续30个月使用免费获赠手机活

动。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代理违约金侵权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于江东因参与其所单位团体套餐活动,委托同事张晓东与联通高区

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享受联通高区分公司提供的月资费为136元、连续30个月使用免费获

赠手机活动。关于双方协议中所约定的90日的延长服务期是否系霸王条款的问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90天的延长服务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霸王条款。

但于江东于2018年9月14日停机后再未继续使用案涉手机号码,未享受联通公司提供的服

务,因此联通高区分公司要求于江东支付延长期间的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

持,其因此扣除的于江东缴纳的350元资费应予返还。在未经法院确认是否应支付之前,联

通高区分公司的上述扣费是基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因此不属于乱扣话费的情形,于江东主张

三倍返还话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于江东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

于江东有欠费记载,因此影响其在联通公司其他业务的办理,其所主张的“黑名单"影响其信

誉,其为本次纠纷耗费精力,影响身体,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

持。 综上所述,于江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

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于江东、中国联

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司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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