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比亚迪: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2024年3月9日发(作者:iphone5二手能卖多少钱)

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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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京天股字(2009)第051-4号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

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

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09)第05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09)第

051-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

(2009)第051-2号《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

天股字(2009)第051-3号《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未重新提

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结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

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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