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德利、亳州市谯城区保振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

肖德利、亳州市谯城区保振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


2024年5月2日发(作者:)

肖德利、亳州市谯城区保振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

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3

【案件字号】(2021)皖16民终34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胜张贝贝王肖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肖德利;亳州市谯城区保振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肖德利亳州市谯城区保振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个人】肖德利

【当事人-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保振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代理律师/律所】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文辉

【代理律所】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肖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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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保振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观点】本案是基于种子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而形成的纠纷,一审认定本案应为产品责任

纠纷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产品责任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种子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而形成的纠纷,一审认定本案应

为产品责任纠纷正确。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

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一审驳回肖德利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一审程序

是否违法问题。本案事实较清楚,争议的数额不大,本案的关键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责任

如何承担问题,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二,一审驳回肖德利

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种子

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参照

农业部关于《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第一条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

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

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从肖德利、保振合作社签订的

《中药材销售合同》能够证实保振合作社销售给给肖德利的板蓝根属于中药材的范畴应属于

我国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的范畴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

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

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肖德利因购买板蓝根种子种植后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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